来源: 人民法治网
9月12日,云南景谷县人民法院到镇沅县巡回审理了李某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并当庭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人李某在无意间拾得三支疑似射钉枪。此后,被告人李某购买了3个射钉器和3截铁管,效仿此前拾得的射钉枪进行非法制造,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拾得的三支疑似射钉枪其中一支为射钉枪,非法制造的三支疑似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
经景谷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非法制造枪支三支,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最终,景谷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景谷县人民检察院表示量刑适当不抗诉。
近年来,景谷县人民法院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断加大涉枪涉爆案件的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惩处枪爆违法犯罪,为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