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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真处罚遏制上市公司造假

发布时间:2019-07-16 10:19 阅读:0 字号:[ ]

来自:人民法院报


    遏制上市公司造假,有必要在制度设计上设立中小股民的股权行使代理机构,同时,在完善证券民事赔偿中要贯彻倾斜保护原则,在举证责任、赔偿范围、诉讼程序等方面适度向中小投资者倾斜,鼓励中小投资者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拟IPO公司迎来强监管风暴。近日,证监会官网一口气披露了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拟IPO公司被警示的公告,这在此前并不常见,强监管姿态可见一斑。从6家公司IPO进程来看,其中2家早在此前终止审查,剩余4家公司后续IPO进程也增添了诸多不确定。在业内人士看来,监管层从严监管理念无疑对排队企业起到震慑作用,对于提高企业上市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近年来,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刑事追责往往缺位,在司法实践中,自2003年东方电子财务造假案和银广夏财务造假案相关责任人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该罪后经修改更名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近十年来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财务造假而遭刑事问责的并不多见。

    尽管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反映了企业的经营业绩,是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信息的质量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质量、市场的质量。但目前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质量成了一个痼疾。中国现行刑法对于上市公司造假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在刑事上最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则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此外,按照刑法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这就意味着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财务造假行为,很有可能因为追诉时效已过而不了了之。

    上市公司造假,表面上看似乎只是法人行为而已,但其背后却有相关责任人谋划并付诸实施。因此处罚的关键是严惩造假事件的当事人,因为这些当事人是从造假或虚假陈述中获益的。按照现行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证监会对造假公司的顶格处罚不过60万元,对造假公司的震慑力如同隔靴搔痒。

    投资者信心是资本市场的基石,上市公司造假日益猖獗表明立法滞后、惩罚力度太轻。因此,有必要从立法层面对造假者增加惩处条款,只有这样才能产生足够的法律威慑力。一方面,加强法律建设,增加违法成本。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法成本偏低,是促使企业造假的动力,所以虚假信息披露案件频发。只有严惩涉案相关责任人,让违法者得不偿失,才能抑制和消除造假行为的生存空间。如果处罚不痛不痒,就难以起到惩戒效果,甚至会演变成习惯性造假和集体性造假。因此,需要加大处罚力度,增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违法成本。一旦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等违规行为,不仅要给予上市公司严重的处罚,还需给予相关责任人严厉的惩处,有主观故意行为的,应该负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上市公司造假频频出现,正是资本市场存在制度缺陷所致,其根本原因是缺乏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制度和机制。上市公司之所以肆无忌惮地造假,除了惩戒措施不严格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其在与中小股民利益冲突中占据优势地位。

    遏制上市公司造假,有必要在制度设计上设立中小股民的股权行使代理机构,一旦上市公司出现不规范行为,股权行使代理机构可以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和制约,从而削弱上市公司的强势地位,维护中小股民的权益。同时,在完善证券民事赔偿中要贯彻倾斜保护原则,在举证责任、赔偿范围、诉讼程序等方面适度向中小投资者倾斜,鼓励中小投资者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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