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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制定司法解释彰显法治进步

发布时间:2019-07-09 16:01 阅读:0 字号:[ ]

来源:    人民法治网


      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依法保护,既需要在立法层面倾听民声,更需在解决具体法律应用的司法解释制定中倾听民声,才能确保立法和具体法律的应用始终充分体现民意。最高检在修订后的《规定》中,明确要求在制定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时,应公开征求意见,体现了开门制定司法解释的意见征求导向,彰显了司法为民宗旨,值得肯定。

  

  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法律责无旁贷。每一部法律的制定,每一部司法解释的出台,都应以人民群众的诉求和社会的关切为出发点,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归宿。因此,坚持意见征求导向,让法律和司法解释能够充分体现民意是应有之义。相比于在立法层面的意见征求,作为解决具体法律应用的司法解释,在制定中征求意见更为重要。司法解释的制定素有“第二次立法”之称,主要目的是在不突破立法本意的前提下,解决具体法律应用中的实务问题。制定过程中向民众征求意见,能更契合客观实际,让人民群众在依法保护切身利益时拥有获得感。

  

  长期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在立法层面征求意见,司法解释制定中却重视不够,许多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呼吁不能纳入司法解释,客观上导致有些具体法律在应用环节不能充分体现立法本意。最高检将征求意见作为司法解释制定的标配,开制定司法解释倾听民声的先河,为更有力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如果说立法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护的兜底工程,那么作为解决法律应用实务问题的司法解释,则是实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依法保护最大化的有力工具。司法解释此种作用的彰显,有赖于对民声呼吁的充分尊重。这既是“立法为民”“问法于民”的基本要求,又是让司法解释充分体现民意、契合现实需求的必然选择。只有真正倾听民声,才能将民众意见所反映的朴素正义与司法解释的法治专业正义深度融合。如此,司法解释才能更好地还原立法本义,赢得人民群众内心的拥护和真诚信仰,释放出更多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治红利。

  

  最高检坚持意见导向、“开门”制定司法解释的尝试,是倾听民意、吸纳民智的生动实践,是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必将有力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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