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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南漳法院审理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发布时间:2019-03-06 10:30 阅读:0 字号:[ ]

近日,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结该县首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上缴国库;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上缴国库;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上缴国库;已追缴张某、廖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3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3年,王某与谭某(已另案处理)商量在湖南成立一家公司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谭某联系税务方面的关系。之后,谭某借用他人身份证成立公司,但公司并未正常经营,并虚开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为2773946.9元,税额为360613.1元。  2015年6月,王某提议由张某在南漳成立公司,王某每月支付张某5000元,张某同意,并聘请廖某为公司会计,每月支付廖某1200元。之后,廖某用他人身份证注册公司,在南漳县国税局领取了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37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廖某虚开了190份金额合计为1881255元的收购皮棉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南漳县国税局抵扣税款216398.23元;虚开了17份金额合计为1654106.2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为215033.79元。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后获利2万元,张某给付廖某三个月工资共计3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张某、廖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没有购销货物而为自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案第二起犯罪系共同犯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及悔罪态度,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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