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十八周岁的大学生芳芳起诉要求父亲支付大学期间的抚养费,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芳芳的诉讼请求。
2011年,芳芳的父母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但是双方没有对芳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进行约定。此后,芳芳一直跟随母亲共同生活,芳芳的父亲不定期的往女儿的银行账户存款,几年间陆续存款四万余元。2017年,芳芳考上了心仪的大学,她希望父亲能支付其大学期间的抚养费每月1500元。但是,芳芳的父亲认为自己收入不高,在过去的几年也给女儿存了四万多元,现在女儿过了十八周岁已经成年,自己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必须给女儿支付抚养费。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年满18周岁的芳芳已经高中毕业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该阶段的学习、生活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父亲必须负担的抚养义务范围,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芳芳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成年子女就读大学期间,父母在有经济实力的前提下可以向子女提供经济帮助,但这种帮助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而是依据自己的能力、子女需要自愿作出的道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