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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年利率超过24% 平江县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9-03-04 14:55 阅读:0 字号:[ ]

借款双方约定年利率36%,债权人起诉到法院,36%的年率是否得到支持?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在地图中查看对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宣判,判决债务人偿还借款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2016年3月15日,彭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用于物流资金周转,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3%,彭某在借款凭证上签了字。借款后彭某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后经某小额贷款公司多次催讨,彭某均未还本付息,某小额贷款公司遂一纸诉状将彭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彭某偿还借款150000元并按年利率36%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16年3月15日彭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5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且彭某在借款凭证上签字,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某小额贷款公司要求彭某偿还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借款合同上约定月利率3%即年利率36%,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已经支付了的利息,借款人无权要求返还,未支付的利息,对于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故对于未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24%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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