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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

法律观点

购商铺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法院判返还购房款

发布时间:2019-03-04 14:49 阅读:0 字号:[ ]

甲某因所购买商铺的土地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遂起诉乙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乙公司返还购房款。经法院调解,乙公司同意返还购房款,商铺归乙公司所有。此后,双方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并重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甲某又以乙公司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乙公司返还购房款。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0日,甲某与乙公司签订《某某商业街商铺认购书》1份,约定甲某预订乙公司开发的某某街*号商铺,并支付了全部房款49万元。2015年5月11日,甲某以乙公司未通知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取得商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乙公司返还购房款49万元及利息损失。同年6月10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乙公司返还甲某购房款49万元,并赔偿甲某损失4万元,商铺归乙公司所有。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但此后双方并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乙公司未返还购房款,甲某也未交还房屋。

  2015年8月5日,双方就案涉商铺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1份,约定的主要内容:双方同意民事调解书不再履行,即总房款49万元甲某已全部付清,无需再付,乙公司也不再赔偿4万元,同时该商铺已完全归甲某所有。乙公司承诺房屋于2015年8月5日前交付使用,逾期按甲某已交房款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如后期该房屋统一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甲某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办证等相关费用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铺的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乙公司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建设房屋并出售,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故对乙公司抗辩合同无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乙公司应返还甲某购房款49万元,同时甲某应交还房屋给乙公司。而甲某在明知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之下,执意就同一房屋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存在过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法院判决甲某与乙公司于2015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甲某购房款49万元,同时甲某交还房屋,驳回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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