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4450009 sblawyer@126.com

刑事

法律观点

明知诈骗款替取出 以诈骗罪获刑二年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9-03-04 14:25 阅读:0 字号:[ ]

 明知是诈骗款项,受利益的驱使,替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取款,充当电信诈骗的帮凶,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诈骗案,被告人颜某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初,被告人颜某广在“何某成”(另案处理)的邀约下,同意参与电信诈骗犯罪的取款环节,约定由颜某广到银行网点或ATM机取款,每人分得赃款的5%。同年4月26日,被害人曾某作被他人以做工程的名义电信诈骗38000元,于当日12时许、14时许分两次将38000元存入户名为黄某的账号。当日,上述款项到账后,颜某广在“何某成”的安排下,分别到广西陆川县某镇的邮政银行,农村信用社的ATM机进行取现18800元和19000元。取现后,颜某广将上述款项交于“何某成”,“何某成”按约定支付1500元现金给颜某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广明知是诈骗款项而负责取出,从中非法获利,其与电信诈骗同案人构成诈骗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颜某广负责诈骗中的取款环节,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打开微信“扫一扫”,分享到朋友圈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9-2024 www.shenbanglawyer.com 备案号: 沪ICP备16044525号-2 技术支持:律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