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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与公众正义感的契合之路

发布时间:2019-02-15 17:17 阅读:0 字号:[ ]

2018年上映的国产影片《一出好戏》,讲述了一群因海难而漂流到荒岛上的现代人,他们在意识到无法回归社会、再无法律约束之后,每个人为了生存而显露出的真实且残酷的人性。

  无独有偶,1990年上映的美国经典影片《蝇王》,同样以此假设为背景:一群孩子因坠机而流落荒岛,在失去世俗社会法律的制约之后,最终出现了争权夺利、互相残杀的失控场面。

  两部影片都认为,在脱离政府与法律的控制之后,人性会变得自私、野蛮且毫无理性。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时常在思索这个问题:以保障秩序、维护正义为己任的法律,究竟在社会管理体系中,发挥着多大的作用?假如有一天,世界上没有了法律的约束,社会是否会失控?人们是否将重新回归原始丛林社会?

  美国著名刑法学家保罗·罗宾逊教授,在他出版的《海盗、囚徒与麻风病人:关于正义的十二堂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版,李立丰译)一书中,通过研究数十个人类社会发展史中的脱法实例,与读者一起思考同样的问题:假如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成为人与人之间唯一通行的规则,正义是否还有容身之地?

  [一]

  英国著名政治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在他的政治学名著《利维坦》中,曾得出过一个著名论断: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将会出现“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交战的状况”。在这样的一种观念之下,霍布斯提出,只有所有人都放弃管理自己的权利,把他授予“活的上帝”——伟大的“利维坦”,才能获得和平和安全保障。

  以霍布斯的“契约”说为支撑,国家建立的合法性被确认与强化,依靠军队和法律来管理社会的国家强制力,成为每一个自然人可接受的约束。因为这种强制力,确保了每一个自然人获得和平与安宁的生存环境。

  但罗宾逊教授的这本《海盗、囚徒与麻风病人:关于正义的十二堂课》,却并不认可霍布斯提出的在自然脱法的丛林状态下,那种“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与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和短寿”的可怕场景。

  除了著名的“洞穴奇案”,罗宾逊教授通过多年的收集整理,研究了几十个“人类脱法生存经验法则的启发性案例”。这些案例,既包括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夏威夷发生的强制隔离麻风病人至荒僻的莫洛凯岛,也包括1972年安第斯山脉的坠机事件、1971年纽约北部阿提卡监狱囚犯暴动,还包括海盗世界中的自治规则等等。

  这些被困在孤岛、雪山、监狱以及海盗船上的自然人,在面对政府和法律统统失效的情况下,并没有出现霍布斯所论述的“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交战”的绝望情境。相反,在脱法状态下,人们虽有早期的骚乱,但很快就会建立起互助互利的团结模式,并尝试共同制订相应的团体管理规则,来确保在人群中秩序与正义的实现。

  被政府隔离在荒岛上任其自生自灭的麻风病人,没有在绝望的状态下,彼此抢夺食物残杀弱者。相反,他们有序地进行了分工,建立起了彼此合作的制度,以确保每一个病人都生存下来。

  因坠机而被困在皑皑白雪中的乘客,没有因争夺有限的食物而自相残杀,而是选择共同商议食物分配规则与行动规则,由此建立起一个老幼伤者等弱者得到照顾、强壮者负责寻找食物的有序团体。

  而建立海盗王国的犯罪者们,他们杀人抢劫,无法无天,恰恰是失去政府和法律制约之后的产物。但他们依旧建立起一系列公平且严密的海盗管理规则,内容包括海盗头目通过选举产生、且随时可撤换,对于劫掠品的分配,对于受伤海盗的补偿以及对于违规海盗的惩罚等等。

  在无法无天的状态下,为何人们没有堕落到弱肉强食的野蛮生存状态?为何失去政府和法律的约束,人们还是会理性地选择通过制度的约束、规则的惩罚与奖励,来确保群体最大的生存可能,并取得共赢?

  这样的合作天性,罗宾逊教授认为可追溯到人类社会发展的初期。生活在塞伦盖蒂平原上的早期人类,当时他们既没有法律,也没有政府和社会机构。但那时的人们,便学会了合作与互利,而并没有陷入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之中。

  从进化论的角度来讲,只有懂得合作的人,才有可能捕获大型猎物,共同抵御其他部落入侵,从而得以在物种进化中延续至今。

  在描述纳粹大屠杀的经典著作《大屠杀》一书中,作者特伦斯·德·普莱斯这样描述人类的合作本能:“生物体具有预防解体、压制混乱的功能,这种功能无法通过政府控制,亦非理性贯彻自然法则,而是在漫长的危机过程中萌发的合作机制得以发挥作用,目的在于维持生命的社会基础。秩序,由此产生。”

  [二]

  作为美国著名刑法学家,罗宾逊教授在本书中还研究了刑事法律对于保护与维持正义的作用。作者通过美国刑事司法体系中一些已经保留多年,但明显失当的刑事法律规则,探讨了美国社会面临的刑事司法困境。

  这些会造成明显不公的法律,包括非法证据排除体系中的“毒树之果”理论、“三振出局”法、“重罪谋杀规则”等等。

  这些在外界看来属于应当借鉴的刑事法律制度,在罗宾逊教授看来,却是漏洞百出,甚至导致了一些极端不公正的案件出现。

  2003年,美国青年瑞安·霍利参加了朋友举办的一个派对。醉酒后的霍利回房间休息,迷糊中将自己的车借给了室友艾伦。随后,已经喝酒且吸毒的艾伦和其他两个朋友,开着霍利的车出去,抢劫了一个毒贩的家,并将毒贩的女儿用枪托打死。

  后来,霍利因为借车给抢劫杀人犯,被警方逮捕,并被指控和抢劫者犯有同样的“用枪支实施重罪谋杀”等严重罪名。霍利坚持自己无罪,拒绝了检方提出的辩诉交易。法庭最终根据美国“重罪谋杀规则”(任何发生在重罪实施过程中的杀人行为,都将被作为谋杀处理,即使死亡结果纯属意外),最终判处20岁的霍利重罪谋杀罪名成立,将其判处终身监禁并不得假释。

  “重罪谋杀规则”最令人诟病的地方,就在于它对谋杀责任的分配,不仅仅适用于造成他人死亡的犯罪人,还包括任何参与该重罪的从犯,不论其参与犯罪的程度有多深,即便像霍利这样只是把自己的汽车借给了抢劫杀人犯。

  拉里·艾勒因自身性取向问题,性格狂躁,并深陷虐恋行为不能自拔,最终虐杀了多位男性。警方在一次临检中,因怀疑艾勒涉嫌教唆卖淫,于是留置了他。在留置过程中,警方发现艾勒是多起谋杀案的重大嫌疑人,于是展开调查,并查获了作案刀具、受害人血迹、通讯记录等多份重要证据。但在法庭审理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警方留置艾勒时是以涉嫌教唆卖淫,但随后却对其展开了涉嫌谋杀的调查,所以警方留置行为超过必要时长,属于非法。法庭最终认可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并根据“毒树之果”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掉了警方在留置艾勒之后所查获的所有证据。谋杀证据确凿的杀人犯艾勒,最终被当庭释放。

  就在被释放的几个月之后,杀人恶魔艾勒就再次犯罪,虐杀了一名年仅15岁的男孩。这一次,因为有目击证人和确凿证据,艾勒终于被法官判处死刑。

  上述明显不公的刑事判决,使得“罚当其罪”的正义标准变得模糊,与普通民众朴素的正义观产生了冲突,造成了美国刑事法律的道德可信性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降低。

  [三]

  在本书的结尾部分,罗宾逊教授对于美国社会面临的司法困境,提出了自己的五个“锦囊”。

  比如清理过于苛重的刑事司法规则及实践做法、清理干扰正义实现的司法规则、重新进行现代化立法、制定量刑指南等方式,确保根据被告人行为的可责性来定罪量刑、创设司法委员会之类的公共团体,以促进公正,对抗不公等等。

  一个国家的刑事法律要反映、追随公众的正义观,但也要避免出现像美国“禁酒令”那样盲目追随社情民意的特例。因为刑事法律的道德可信性,对于引领社会正义、塑造公众对于法律的敬畏之心,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每一位坐在审判台上的刑事法官,既应严格遵循法律,公正公平地适用法律,但内心亦应时刻保持对于正义的直觉。警惕自身在长期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习惯性变成机械性,并成为僵化自身道德良知的“凝固剂”,最终将自身与公众的朴素正义观以法律的名义隔绝开来。

  近两年一些在社会引发舆论强烈反响、最终被改判的案件,恰恰说明了朴素正义观对于案件审理者保持睿智的重要性。

  通读完本书,无论是前半部分关于脱法状态下人类理性选择的案例研究,还是后半部分美国司法体制的现实困境,都令我产生了深深的思考。法律不是万能的,但假如法律“缺席”却是万万不能的。我们既不能高估法律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的能力,从而忽视个体自身追求秩序的本能,也不能低估法律,忽略了其在引领社会正义方面的巨大作用。

  刑事法律是如此的重要,正如罗宾逊教授在本书最后一段所言,“在一个多元社会中,当宗教、社会团体、教育等传统社会机制的影响力逐渐减弱时,刑事法律或许成为唯一一个可以与每一个人对话的全社会机制,并成为社会大众捍卫正义、确保安全而不惜授权其干涉公民个人生活的特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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