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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事后补救措施证据规则的新变化

发布时间:2018-11-01 16:22 阅读:0 字号:[ ]

 美国证据制度以其法典化、体系化为显著特征,其中关于相关性及其限制的规范体系更是比较完备。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对于诉讼裁判的结果来说,若有此证据将比缺乏此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则此证据具有相关性。事后补救措施证据规则即属于对相关性的限制的内容,旨在促进查明案件事实以外的其他社会目标的实现,而此规则经历1997年的实质性修订,更是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权衡。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则407规定:“如果采取了将使得在前的伤害或者损害更不可能发生的措施,则关于这些事后措施的证据不得采纳来证明过失、罪错行为、产品缺陷或者其设计缺陷;或者缺乏警示或说明。但是法院可以为其他目的采纳该证据,例如弹劾或者在存在争议情况下证明所有权、控制权或者预防措施的可行性。”事后补救措施规则也体现于美国各州的证据规则之中,内容与上述规定基本相同。

  规则与例外

  在某项事件发生之后,如果行为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害而采取了补救措施,即便这些措施在事前采取将可能防止该事件的发生,该补救措施也不能被作为证据采纳,用以证明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罪错行为、产品瑕疵、产品设计瑕疵、警示或指示的义务。这一规则试图防范人们对过错或犯罪行为的如下经验推论:在某个导致损害的事件发生后,如果行为人可以采取避免或减小损害再度发生的补救或改变措施时,那么他对改变之前的物品或条件具有不合理的伤害风险这一事实是知情的,因此行为人是有过错的。

  本规则后半部分规定事后补救措施证据可以为证明过错、产品缺陷或缺乏警示之外的其他目的而被采纳。其对例外情况的列举并非穷尽式的,“其他目的”还可能包括众多的情形,例如被告对建筑物采取事故后的修理措施这一事实,被用以证明被告对该建筑物负有修理的义务。本规则之所以规定补救措施在这些情况下具有可采性,是因为该措施被认为与这些证明目的是具有相关性的,而且对这些基础要件的证明并不会直接导致行为人承担责任,所以并不和公共利益理论相冲突。但不被规则407排除的事后补救措施证据,仍可能因损害或者混淆的危险严重超过证明的证明价值,而根据规则403加以排除。

  事后补救措施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它包括行为人在事件发生后为减小该事件再次发生之可能性而采取的任何行为,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事后补救措施主要有:“⑴向雇员发出遵守安全规定的警示;⑵改变产品的设计;⑶维修或改变财产的状况,如事故后对桥梁的维修;⑷惩戒或解雇被指控对事故负有过失责任的人,如处分或解雇交通肇事司机;⑸发出召回通知,如召回设计更动之前制造的汽车;⑹修改规则或规定,如游泳池救生员从2人值守改为3人值守;⑺张贴警示标志,如在玻璃门上张贴警示标识。”

  修订内容

  规则的第一处修正是在“某事件”之前加入了“导致的伤害或损害”的表述。修正的目的在于,将事后补救措施规则限制在导致伤害或损害的事件发生之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尽管修正前的规则并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法院普遍认为补救措施是在对原告造成伤害或损害的事件发生之后所采取的。联邦证据规则起草咨询委员会对这句话的注释是“明确该规则仅仅适用于在引起诉讼的伤害事件发生后进行的改变”。

  规则的第二处修正是在事后补救措施的禁止性用法中加入了“产品瑕疵、产品设计瑕疵、警示或指示义务”。规则407最初规定不得采纳事后补救措施证据来证明过错或罪错行为。随着严格产品责任理论的勃兴,责任理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学者们对事后补救措施规则是否适用于严格产品责任诉讼产生了分歧。

  反对者们认为法院应当允许采纳事后补救措施证据来证明产品瑕疵、产品设计瑕疵、警示或指示义务,并以此来证明存在过错。因为在严格产品责任案件中无需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所以该理解存在严重的问题。然而,许多联邦法院还是在严格产品责任诉讼中采纳事后补救措施证据来证明产品瑕疵、产品设计瑕疵、警示义务等。

  由于规则适用范围有限,其并未规定事后补救措施规则适用于严格产品责任诉讼,所以该规则受到了强烈的抨击。在修正后,将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产品瑕疵、产品设计瑕疵、警示或指示义务”。换言之,在严格产品责任案件中可以适用事后补救措施规则,这体现了时代的进步。

  规则的第三处修正是删除了限制过错或罪错行为范围的“与事件相关的”表述。该表述通常用于确定使用此项证据规则的主体。修正前,如果伤害发生后被告人采取措施防止给受害者再次造成伤害,但是这些措施未能防止给其他人造成伤害,其他人可以使用这些措施来证明被告人存在过错。修正后,补救措施不得采纳来证明与事件无关的过错。

  排除理由

  事后补救措施在逻辑上对于证明过错或责任是有相关性的,但是此类证据的证明力很微弱,因为事后补救措施行为并不能等同于自认,行为人之所以采取事后补救措施,有可能仅仅是出于想进一步采取措施来增加安全性,以避免或减少将来再发生类似伤害的愿望;而事故的发生则可能仅仅是一个意外事件或者由共同过失造成的。

  排除事后补救措施,防止其用来证明行为人有过错或责任之最重要的目的在于,“鼓励人们采取——至少不阻止他们采取——不断增加安全措施的社会政策。”如果法律用事后补救措施来惩罚该行为人,这不仅在法律上是不公正的,而且还会使人们失去积极采取事后补救措施增加安全性的动力,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福祉。

  事后补救措施规则的扩展与限制体现了对利益的综合考量,对价值冲突的平衡。此规则属于外部排除规则,它所蕴含的价值具有普遍的意义。排除事后补救措施证据的原因在于,该证据微弱的相关性以及可能产生偏见或者混淆争议,更与公共利益相违背。排除事后补救措施证据有助于产品生产者及时有效改进产品性能、增加警示或指示标志,能够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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