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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中院开庭审理江俊庭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

发布时间:2018-10-09 11:47 阅读:0 字号:[ ]

9月26日上午,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俊庭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李桂华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俊庭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23日12时,被告人江俊庭为了贩卖毒品,驾驶小车从柳州前往鹿寨县城购买毒品。当日15时许,江俊庭在鹿寨县鹿寨镇某小区,以赊欠的形式向绰号为“卢杨”的男子购得价值人民币五万元的毒品“冰毒”,随后驾驶车辆携带毒品返回柳州。当日15时20分许,江俊庭行驶至鹿寨镇柳东延长线大塘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在其车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一袋,净重1009.5克,含量为50.6%。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俊庭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以贩卖为目的,购买并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009.5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具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江俊庭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为有效落实人大代表监督制度,充分保障人大代表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柳州中院主动协调市人大常委会,邀请2名市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庭审,并于庭前发放《旁听庭审邀请函》和《庭审操作规程》。整个庭审严谨周密、庄严肃穆,得到市人大代表的高度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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