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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原县委书记莫东培滥用职权、受贿案开庭

发布时间:2018-10-09 11:30 阅读:0 字号:[ ]

9月28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灵山县委书记莫东培滥用职权、受贿罪一案。被告人莫东培被指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共计1.02亿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06万元和5000加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东培在担任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区长期间,违反有关规定,指示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用财政资金代钦州某公司缴纳税款人民币448万元,后该笔税款无法追回,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被告人莫东培在担任钦州市钦北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明知某公司尚未缴清土地出让金9790万元,违反有关规定,同意为该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

  另据指控,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莫东培分别利用其担任钦州市经贸委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贸委主任、市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主任、市工信委主任,钦州市钦北区区长、区委书记、灵山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职务晋升、工程项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1106万元和5000加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东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同意用财政资金代企业缴纳税款,违规决定为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东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莫东培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的事实及数额没有异议,并表示愿意积极退赃,争取从宽处理,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滥用职权行为提出异议,认为应当免于刑事处罚。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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