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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组织的运动会受伤,究竟能不能赔

发布时间:2018-06-27 11:09 阅读:0 字号:[ ]

  单位里组织运动会,既能增强职工身体素质,又能活跃工作氛围。然而,对于在运动会中受伤的戴先生来说,这可不是一件那么开心的事。戴先生将此次运动会的组表织单位、其所代的单位一并告上了法庭。近日,浙江永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做出判决。

  2014年1月,戴先生被某保安公司派遣到永嘉县某派出所从事驾驶员工作。2015年8月,其所在的镇政府组织全民运动会,戴先生一向是体育爱好者,于是,他向派出所请假,自愿报名并代表某社区队参加了此次运动会的铅球和跳远比赛。运动会组织单位为所有参赛运动员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在开始前对运动员进行动员并告知安全注意事项。不幸的是,在此次跳远比赛中,戴先生落入沙坑时不慎摔倒致左脚受伤。受伤后至2017年间,戴先生先三次去医院住院治疗共计46天。经鉴定,戴先生系摔伤致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腓骨头骨折、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伤残等级为十级。

  治疗期间,保险公司赔付了戴先生1万元,组织方镇政府支付其3000元。戴先生表示不满,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永嘉法院认为,该镇人民政府作为运动会的组织者,在运动会的组织管理、提供比赛场地、安全防范及事后处置等方面并无不当,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镇政府在运动会组织过程中存在过错;原告任职于某保安公司后被派遣至派出所工作,以其与被告某社区之间系雇佣关系为由要求其所代表的社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原告戴先生摔倒受伤应属意外事件,原、被告任何一方事前均无法预见并有效避免,要求任何一方尽此义务,均显苛刻及不现实。

  根据公平原则,该院要求原告代表某社区分担原告的损失,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因其为政府内设机构,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民事责任由被告某镇政府承担。

  最终,该院判决被告某镇政府补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6万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群众性活动组织单位应当在活动组织管理、场地选择、安全防范及事后处置上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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