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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民刑交叉诉讼关系处理的规则与法理

发布时间:2018-06-27 10:40 阅读:0 字号:[ ]

■观点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在《法学研究》2018年第3期中撰文指出,应从法律规定以及法理的角度,深入探究和真正阐明处理民刑交叉诉讼关系的原理及机理。讨论的语境则锁定在交叉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系属于不同审判机构的情形。

处理交叉诉讼关系的“先刑后民”原则是几十年来经多部规范性文件逐渐确立的,尽管仍然存在解释的空间。“先刑后民”成为原则与“重刑轻民”的认识,刑事审判权实际存在的广泛性或超限性、扩张性,“事实揭示刑事优越论”,以及民刑交叉诉讼中当事人人身自由受限等原因有关。

应将先决关系作为处理民刑交叉诉讼关系的基本原则。先决关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或民事争议的解决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前提。先决关系有两种类型,一是事实影响型,是指一案对特定当事人或其他人行为的认定将决定另一案基本事实的认定。二是法律关系影响型,是指民刑交叉诉讼关系中,其中一个诉讼对法律关系的认定直接影响另一个诉讼中争议法律关系的认定。确立此原则,顾及的是不同审判组织对不同案件中同一事实认定的一致性,以及对诉讼效率的综合考虑。按照此原则,作为前提的诉讼应当先行,与此交叉的另一诉讼予以中止或停止。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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