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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妻子外遇 男子邀好友敲诈“第三者”获刑

发布时间:2018-05-16 13:23 阅读:0 字号:[ ]

怀疑妻子与同姓兄弟有染,男子缓刑考验期内邀约好友对“第三者”实施敲诈勒索,最终害人害己。近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悉,2017年8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史某昌因怀疑妻子与被害人史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便邀约好友黄某与之一起“教训”史某。于是,史某昌让黄某打电话给史某将其骗出。当日15时许,两人驾驶史某昌的皮卡车在一村庄将史某拦截并用钢管殴打史某。后来,两人又将史某带至村小学后一山沟内,再次对史某实施殴打并逼迫史某写下一张欠款为38万元的欠条。史某签下欠条获得自由后报警,两人被抓获。

  经贵州省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史某因钝性外力致右顶部头皮裂伤属轻微伤;因钝性外力致双上肢软组织伤属轻微伤。

  另悉,被告人史某昌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日被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于2015年9月12日释放。缓刑考验期间自2015年9月12日至2017年9月11日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昌因怀疑其妻与史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便邀约被告人黄某对史某进行殴打,并以此为由向史某索要人民币38万元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昌、黄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被告人史某昌系因故意犯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其数罪并罚。本案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得财物,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可以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史某昌系犯意的提出者,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受史某昌邀约参与,系从犯,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结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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