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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天价紫砂壶 收藏人起诉索押金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7-12-04 14:15 阅读:0 字号:[ ]

张先生向周先生借用一把顾景舟紫砂壶,并为此支付80万元押金。借用期限届满,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退还押金并支付逾期给付的利息。11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借用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周先生返还张先生押金80万,张先生在收到押金的同时将该壶完好无损的返还给周先生。

  原告张先生诉称,2015年周先生让其帮忙卖一把顾景舟茶壶。当其取壶时,周先生又改口让其抵押80万元借用该壶。2015年1月19日,双方签订了借约,约定“今由宜兴的张先生来京向周先生借用国家顾景舟绿泥双线竹鼓紫砂壶一把(完好无损),押人民币捌拾万元;两年归还,确保完好无损,并取回押金;如有损毁当以市场价值人民币赔偿。”同日张先生向周先生交付80万元押金,双方交接了紫砂壶。20日,张先生开始怀疑茶壶有问题,后经鉴定此壶与顾景舟真品存在诸多不同,要求周先生取回茶壶并退还款项,周先生没同意。现在借用合同已到期,故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履行双方的借用合同,退还押金8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4万元。

  被告周先生辩称,其是出于共同爱好和文化交流才让张先生把壶拿走,其确实收到了张先生的80万元。之后知晓张先生是仿制茶壶的,因此其是受蒙蔽签署的借用合同,且张先生确实使用了茶壶,应支付借用费。因张先生的工作性质,其质疑张先生返还茶壶与所借茶壶的同一性,故不同意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涉诉紫砂壶进行了现场核验,张先生提交了鉴定机关于2017年鉴定并封存的带有包装盒的茶壶。经当庭核验,茶壶实物外观完整,没有缺损,实物与双方认可的茶壶照片及茶壶内字迹照片完全一致,该壶壶底有部分缺失的笔迹。周先生针对张先生提交的茶壶内底缺失部分字样提供了一张不完整的字迹纸片进行比对,两部分字迹未重合一致。同时周先生当庭演示了在相似茶壶内底留字迹的过程,张先生认为周先生在演示中所写纸条边缘留有明显墨迹,而周先生之前出示的比对纸条边缘并没有墨迹,据此张先生不认可周先生出示的比对纸条为出借茶壶内留存的纸条。同时,张先生向法院提交的鉴定证明中载明,其结论为2017年进行鉴定并封存的紫砂壶与2015年鉴定的紫砂壶为同一壶。张先生当庭承诺将此壶完好无损的返还给周先生,但周先生予以拒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先生与周先生签订的《借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依约履行。现在《借约》已经于2017年1月18日到期,现张先生依约将所借茶壶完好无损的返还给周先生时,周先生应将收取的押金如数交还。针对所借茶壶与所还茶壶是否为同一壶的问题,由于双方没有对所借茶壶的具体特征进行明确约定,且亦未对交接茶壶预留双方确认的验证凭证,周先生对张先生所还茶壶提出质疑,并无不当,但是在双方均无直接证据证明张先生返还茶壶为双方交接茶壶的情况下,张先生与周先生对此有同等的举证责任。周先生当庭针对其主张出示的比对纸条并非双方交接茶壶时共同确认的纸条,不能当然证明其所还茶壶非所借茶壶的主张。而张先生提交的鉴定报告、证人证言、案卷材料等证据证明所还茶壶与所借茶壶为同一壶。现在张先生要求周先生返还借用押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其利息主张,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同时张先生在收到周先生返还的押金80万的同时,应返还经鉴定封存的紫砂壶。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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