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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返修时自燃 无资质修车人与汽修厂被判赔26万

发布时间:2017-12-04 14:05 阅读:0 字号:[ ]

王先生的宝马车因漏油送至北京市国凯恒业汽车维修中心(以下简称国凯恒业汽修中心)维修,提车后因车辆仍然漏油遂通知维修工人取回继续维修,途中车辆自燃毁损。为此,王先生将国凯恒业汽修中心及维修工许先生诉至法院。11月28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先生无维修资质、未有效维修、取车时疏于检查车况造成车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国凯恒业汽修中心将车间出租给无资质的个人经营,未向消费者告知亦未对出租车间进行标识,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许先生、国凯恒业汽修中心连带赔偿车辆损失26万元。

  2011年10月,王先生从4S店购买了一辆宝马X1汽车。2014年,该车因气门室盖漏油,曾交位于朝阳区大黄庄的国凯恒业汽修中心处维修,实际维修由许先生负责。

  去年1月15日,车辆发生剐蹭事故,同日车辆因气门室盖漏油再次送至国凯恒业汽修中心,由许先生进行维修。此次事故产生维修费2.26万元,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

  1月19日,车辆修好后被取回。但是王先生表示,车辆驾驶中出现前部冒烟、有烧焦气味等现象。1月25日,车辆送至4S店检测,检测结果为车辆气门室盖、真空泵漏油严重。

  因4S店维修报价较高,且车辆故障与之前维修项目有关联,王先生再次联系许先生,让其至4S店将车辆取走继续维修。许先生从4S店取车后在返回维修点途中,车辆行至东三环团结湖公园西门附近时,发生自燃毁损。

  经公安消防部门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汽车发动机舱中部,火灾原因可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和机械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不排除油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被认定为26万元。

  王先生将国凯恒业汽修中心、许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许先生赔偿车辆损失28万元、交通费818元、修理费2.26万元。

  国凯恒业汽修中心辩称,车辆由许先生个人维修,我中心与许先生签订有租赁协议,不同意承担车辆损失。许先生则辩称,宝马车已维修好,且否认油路问题是起火原因。

  审理中,法院查明,国凯恒业汽修中心与许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将自己经营场所内的一个维修车间出租给许先生用于经营,租赁期间从2015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在将车间交付给许先生使用前,国凯恒业汽修中心负责将所租赁车间与隔壁车间隔开,形成独立的经营场地;租赁期内许先生自行承担接送、修理、保管车辆的全部风险,以及与员工、客户及第三方的纠纷债务;同时,许先生应在租赁车间明显标注独立的名称,不得误导客户或以国凯恒业汽修中心名义承接汽车修理业务,对客户开具的维修单据、发票或收据均不得使用国凯恒业汽修中心名义。

  许先生称其持有汽车维修技工证(中级),修理车间名为鹏达之星,未注册公司。法院现场勘验发现,许先生承租的车间上仅张贴有“奔驰宝马维修区”字样。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获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许先生既未取得维修经营许可资质,又未能对车辆故障进行有效维修,且在从4S店取车时漠视车辆故障、疏于检查车况,造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起火烧毁,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凯恒业汽修中心将维修车间出租给无相关许可资质的个人进行经营,出租车间与汽修中心无明显区别标识,亦未明确告知消费者其二者关系,可以认定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起到积极作用,应当与许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车辆损失,法院采信了消防部门的认定,关于维修费、交通费,因无依据,未予支持。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许先生赔偿王先生车辆损失费26万元,国凯恒业汽修中心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天上午,王先生的代理律师、许师傅及国凯恒业汽修中心的厂长出庭,各方当庭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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