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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装漏电保护器 一男子被电击身亡获赔

发布时间:2017-10-16 15:21 阅读:0 字号:[ ]

 因未给用户安装漏电保护器,用户在未确保安全用电的情况下被电击死亡,10月11日,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南漳某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木某家属30475.75元。

  据悉,2015年,南漳某公司对木某家及附近区域其他用电户的电表箱进行了整体改造,在改造后的电表箱内安装了电表和空气开关,并在该区域变压器处安装了漏电保护器,但未在木某家的电表箱安装漏电保护器。木某家系单项220V电压供电,木某自行设计安装了漏电保护器,但未接通线路正常使用。2017年7月3月下午,木某从家中厨房电源插座上接电到约距200米的潜水泵上,用潜水泵抽水灌溉农田。当日17时左右,木某儿子木某甲到水坑处,发现木某跪趴在潜水泵旁的水里,潜水泵还在正常工作,木某甲随即拔掉潜水泵的电源,将木某从水里救起并报警和打“120”。“120”医护人员赶到后诊断木某已死亡。次日,木某甲到南漳某公司下属单位进行交涉,并向该公司借到现金20000元作为安葬费,同时告知该公司会通过诉讼确定赔偿责任。2017年7月13日,南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向木某甲及家人出具调查意见告知书,说明木某系意外电击死亡。

  南漳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具有农村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南漳某公司,在2015年对木某及其他用户的配电箱进行统一升级改造安装时,未按安全用电技术标准为木某安装漏电保护器,且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情况下给木某供电,其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木某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南漳某公司应对木某的触电死亡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木某在使用用电设施时,未确保电线及设施的完好、安全,是造成其触电死亡的主要原因。此案是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且涉案电压为220V左右,是低压触电。综合整个案情,酌定南漳某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30475.75元,扣减已借支的20000元,还应赔偿木某家属1047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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