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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妻子”起诉分割赔偿款 法院驳回诉求

发布时间:2017-10-16 14:49 阅读:0 字号:[ ]

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准夫妻”在同居期间一方因故身亡,另一方是否有权参与死者的赔偿款分割呢?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黄某要求李某甲返还交通事故赔偿款的诉讼请求。

  黄某与李某乙于2010年相识相恋,在同居期间于2013年8月生育女儿李某丙,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2月,李某乙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事后李某乙父亲李某甲、女儿李某丙及儿子李某丁三人向法院起诉并最终获得事故责任人赔偿款50余万元。除去李某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1万余元由黄某代为领取之外,其余款项均由死者父亲李某甲所领取。黄某认为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和死者李某乙生活在一起,存在爱情,并已共同生育一小孩,对于李某乙的身亡自己遭受了巨大身心损害,也造成了今后生活的困难,该赔偿款中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其与死者共同共有的财产,不属于遗产,其应当按照法定的第一顺序平等参与分配,故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他三人同等分割相应的赔偿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事故责任人基于所承担的责任对死者未来收入的补偿,以及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所支付的赔偿,获得这两项赔偿的权利人应当是死者的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或者近亲属之外的他人。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按照此规定,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黄某与死者的共有财产,黄某与死者虽然在同居期间共同生育了一女儿,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构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故黄某不属于死者的近亲属之列,依法无权参与该案诉争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分割。据此,新干法院一审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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