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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卡后转让健身房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费

发布时间:2017-08-10 11:17 阅读:0 字号:[ ]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健身房的会员,从半年前起,我与其他会员先后分别在健身房办理了为期1至2年的健身消费卡。近日,我们得知店主徐某将健身房转让给他人经营,且大多原有的健身教练、服务人员等都已辞职,因担心继任者的服务质量,再加上现在的服务人员对顾客态度发生变化,我们要求徐某退还尚未消费的健身卡费用,但被拒绝。徐某称,健身房虽已转让,但仍会向我们提供同样的服务,我们的消费目的能够实现,其行为并未违约。请问,徐某应否给我们退费?

读者 方露

方露读者:

根据所述情况,徐某不仅应当退费,还须赔偿损失。其一,徐某无权将其承担的对你们的健身服务义务转让他人。徐某的行为涉及到合同义务转让问题,合同义务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即你们与徐某签订消费合同后,作为债务人的徐某即使不改变健身的项目、健身的时间和消费的标准等因素,要将其服务义务转让给他人,能否产生法律效力,关键在于作为债权人的你们是否同意。显然,徐某事先并未征求你们的意见,你们事后也因心存疑虑而不予认可,这就意味着徐某的转让行为对你们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其让他人完成本应由其自身完成的服务当属违约。其二,徐某侵犯了你们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徐某擅自转让的行为,不仅让你们失去了知情权,而且还丧失了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机会。其三,徐某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也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正因为徐某的行为既属违约也属侵权,决定了你们不仅有权要求其退回尚未消费的费用,而且如果因此造成了损失,还可以要求徐某赔偿损失。

本报法律组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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