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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性裁员不能随心所欲

发布时间:2017-06-14 13:52 阅读:0 字号:[ ]

    李某在某企业工作将近20年,还有3年就要退休了。但因为企业近年来亏损严重,近日,人事部门通知李某等员工,称因企业经营困难需要经济性裁员,以后如果企业状况好转再让他们回来上班。

李某等人了解到,经济性裁员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在遇到破产重整、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而确需裁减人员时,可以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裁减。那么,企业经济性裁员可以随心所欲地想裁就裁吗?

实际上,企业无论以什么理由裁员都是有条件限制的。

首先,裁员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都事关切身利益。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裁减人员,所以不是用人单位想裁员就能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员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想要裁员,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其满足以上条件之一,而不是口头说明企业有这些情形就可以实施人员裁减。

其次,六类人员不能裁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企业在裁员时,“老、弱、病、残”员工不得裁减,包括:(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后,下列人员应优先留用。法律不仅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裁减的人员类型,还规定了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应当在裁员时优先留用。而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6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如果员工想留下来继续工作的意见被单位拒绝,员工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综上,像李某这样在企业工作将近20年,且还有3年就要退休的职工,企业是不能裁减的。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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