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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电子法院的诞生与发展

发布时间:2020-08-26 15:04 阅读:0 字号:[ ]

  现代计算机技术为法院工作带来巨大的变革契机。计算机技术可以为当事人起诉及后续的诉讼活动提供便利,提高法院管理的工作效率。由此,电子法院应运而生。

  电子法院的诞生

  世界上第一个电子法院诞生在美国。1993年,美国威廉与玛丽法学院启动了一项利用信息技术改革法院的研究项目,提出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来建构虚拟法院。

  在美国密歇根州,商业的发展和诉讼难度的增加促使法院加快了审理进程。电子与网络技术的兴起,使法院精简了无数的程序。2000年,密歇根州大约70%的法院和律师事务所能够在电子或虚拟环境中处理事务。渐渐地,一个彻底地通过电子新技术来简化司法程序的举措出现了,这就是设立电子法院。

  2001年2月,美国密歇根州议会通过《电子法院法》。2002年1月,州长约翰·英格勒正式签署该法案。同年10月,密歇根电子法院正式成立运作。密歇根电子法院是一个正式的州法院,拥有与其他任何法院一样的权力。它可以传唤证人、监视以及要求当事人出示相关证件。电子法院的所有事宜都由法官来安排进行,没有陪审团参与。

  此后,美国其他各州法院也相继通过立法确认了一些电子便民措施的合法性。如华盛顿州允许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诉讼文书,利用电子信息技术起诉、进行审前程序、开庭审判、听证也在美国立法上被允许。

  电子技术的推广

  各国对电子技术运用于法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和推广。

  英国是法院电子技术出现最早的国家之一。早在1985年,迈凯勋爵就创立了信息技术与法院委员会,专门指导和研究法院电子信息技术。

  1997年11月10日,意大利对电子文件数字签名作出规定,特别规定了电子加密制度,使得数字密码加密的文件与书面签名文件效力相同。

  1998年,澳大利亚法院在审前会议采用电话和视频会议技术。现在能够利用网络技术广泛进行案件管理、开庭审理及证据调查。他们特别注重将电子信息技术运用在上诉程序之中。

  在德国,依据其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审判中可以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在传统言词辩论的框架内依照当事人申请同意一个或多个参加庭审的人,在审理案件期间处于任意一个其他的地方,并在那里实施诉讼行为。当然,庭审情况必须以图像及声音的形式同时传输到当事人、代理人和审判人员所在的法庭。

  在俄罗斯,工业联邦仲裁法院在电子司法程序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主要包括:对庭审过程进行录音;原、被告通过互联网填写信息情况表格提交至法院;开始审理时,法院仅用传票传唤当事人一次,其后,要求当事人自己从互联网上得到所有相关信息;远程视频会议作为确定证据手段;法院的判决、庭审时间表以及其他信息都可以在网络上获得。

  电子法院的智能化技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取代和帮助手工劳动,使法官能够全面掌握和分析各种有关的情报资料,避免以个人好恶、亲疏等情感来处理案件。

  电子立案与送达

  在电子法院,立案和送达是两项首先要做的工作。

  电子立案。当事人通过网络起诉,法院通过网络对起诉进行审查并予立案。密歇根州受理案件范围要求必须是标的额在25000元以上的保险、银行、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所有权人、董事和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案件。原告可以选择电子法院作为审判形式,被告可以在14天内选择将案件转至传统法院审理。如果被告不拒绝,那么法院就认为其不需要陪审团参与审判。任何一方都不会被强迫接受电子法院的审理。电子法院判决之后,任何一方都可以按照传统的上诉程序上诉至上级法院。

  电子送达。通常是采用电子邮件的形式传送法院的相关指令和当事人的有关信息。1996年4月1日,英国伦敦皇室法院王座分庭法官允许原告律师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法院管辖区域以外的当事人送达司法命令。这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电子方式完成送达的案例。英国现行《民事诉讼规则》规定,证人可以通过音像媒体或其他形式向法院提供证据。

  2000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判决中确认电子域外送达方式的合法性。美国许多州的立法也明确规定了电子域外送达的方式,如明尼苏达州区联邦破产法院允许通过网上文书传输提起诉讼。

  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对数据电文的签字、原件确认、收讫以及收发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都进行了规范。

  电子证据的认定

  各国对电子证据的确认,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立法规范,运用法律的手段和程序考量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对电子证据原件的认定。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如果数据存储在电脑或者类似设备中,那么任何从电脑中打印或者输出的能够准确反映数据的可读物,均为原件。

  对电子证据产生的认定。通过审查电子证据在生成、存储、传送等环节,认定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如审查在存储环节中存储的方式是否安全;在传送环节中传送的中间人是否中立等。

  对电子签名的认定。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电子签名示范法》中对“可靠的电子签名”规定了以下条件:签名制作数据在其使用的范围内与签名人而不是还与其他任何人相关联;签名制作数据在签名时处于签名人而不是其他任何人的控制之中;凡在签名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更改均可被觉察。

  对电子证据真伪的认定。加拿大《1998年统一电子证据法》和菲律宾《电子证据规则》采用了具结方式,即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向法庭提交在法律上可采用作为证据的书面陈述,也就是说,需要技术员出具关于电子证据真伪的鉴定书。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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