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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关于撤诉的限制性规定

发布时间:2017-03-23 13:27 阅读:0 字号:[ ]

撤诉是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结案方式,通常是指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放弃追究被告责任等而自愿申请。然而,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撤诉成为原告滥用诉权的一种方式,通过撤诉后反复诉讼方式报复被告、取得非法利益等情况屡见不鲜。通过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法律并未对撤诉后重复起诉进行限制,这就更为原告大开方便之门。而与此相对应的是,被告在此方面的诉权无法得到保障。通过查阅发现,很多国家对撤诉后重复诉讼进行了规制,特别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对于撤诉后重复起诉问题有成型的惩罚制度及限制性规定。

  美国诉讼法中并没有严格的“撤诉”之说,原告主动撤回起诉与法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中所用的动词都为“dismiss”,而名词形式也都选用“dismissal”。“dismissal”的含义为“诉讼程序的终止或无需后续听审的声明” 。由此可见,美国法中的撤诉制度实应为“诉讼撤销制度”。这也表明美国法对撤诉后重复起诉持否定态度,其规定主要集中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1条的四项条款里。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1条(a)(1)规定:“原告在如下情况下,可以不通过法院命令撤销诉讼:在对方当事人送达答辩状或要求简易判决的动议书之前的任何时间里提出的撤销诉讼的通知;或者提出由出庭诉讼的全体当事人签名的撤销诉讼协定。” 第41条(a)(2)规定:“除本款第(1)段规定的情况外,诉讼不能根据原告的申请而撤销,除非依照法院命令或法院认为有正当的条件。如果被告在原告的撤销诉讼的动议送达之前提出反请求,则该诉讼不能为了反对被告的异议而撤销。”此外,该条还规定:“在被告答辩之后,原告申请撤诉,后原告又重新起诉,对原告的撤诉由法院进行以两次为限的登记,过两次以后则以被告同意为受理条件。”因此,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1 条的规定,将撤销诉讼分为两种:即“自愿撤销诉讼”和“非自愿撤销诉讼”。 

  自愿撤销诉讼是指“根据原告提出的动议而撤销诉讼”,包括原告主动撤回诉讼、当事人协议撤回诉讼和法院命令撤销诉讼。原告主动撤回诉讼是指,在原告提起诉讼后在被告送达答辩状或简易裁判申请书之前,原告可以单方面地提出撤诉通知,无需经过被告的同意和法院的批准,但是原告发出的撤诉通知必须在送达全体当事人之后才能产生撤诉的法律后果。倘若原告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或简易判决申请书后提出撤诉的,则需取得被告同意或法院准许,以此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益。所谓当事人协议撤回诉讼,是指原告依据所有诉讼当事人所签署的撤诉约定撤销诉讼。合意撤诉的当事人须向法院提交有关撤诉的合意书,其具有既判力。该两种撤诉途径均不影响实体权利,原告自愿撤诉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其实体权利不受影响,原告仍可以再次提起诉讼请求。除此两种情形外,非依法院命令或其他正当条件原告不得撤销诉讼。值得注意的是,为防止恶意撤诉,规则对原告再诉权的行使作出了必要的限制。如果原告之前撤销过联邦或州法院基于相同请求的诉讼,再次提起诉讼之后通过提交撤销通知撤销诉讼的(而非通过协议约定),法院在许可撤诉的同时应当作出不得再次起诉的备案,禁止该诉被原告重复提起,此即美国民事撤诉制度中的“两次撤诉规则”。

  非自愿撤销诉讼是一种推定撤诉,即视为撤诉。具体是指原告怠于进行诉讼或不遵守法院的规则、命令,法官即根据被告提出的动议或依其职权而撤销诉讼。根据规则的规定,原告在起诉后若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根据被告的动议或依照职权启动非自愿撤诉程序:原告没有采取适当的步骤推动案件走向宣判;原告没有出席预期的庭审或者审前会议;原告持续不断地延误时间或者申请延期;延长了通常的期间。 法院接到被告提起的动议后,经过严格的审查,若同意被告的动议,则诉讼将被撤销。且除非法院在撤诉命令中有特别规定,非自愿撤诉具有消灭诉权的后果,一旦诉讼被撤销将产生禁止再诉的效力。此外,规则还规定,在非自愿撤销诉讼后,原告还需对其他诉讼当事人就此遭受的损失作出相应赔偿。由此可见,美国的民事撤诉制度即使是对原告消极应对诉讼的非自愿撤销诉讼程序,法律也赋予了被告提起动议的权利,这就为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被告的权利提供了有效保障。

  “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在英国根深蒂固,因此其撤诉制度也较为重视程序方面的规范。1999年4月26日生效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对撤诉作了专门的规定。如《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 38•4 条规定,“如果原告根据本规则第 38•2条第一款撤诉的,即原告可随时撤回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那么被告可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撤诉通知书,但自撤诉通知书送达被告之日起超过 28 天的,被告不得根据本条规定提出驳回撤诉通知书的申请。” 第38•7条指出:“如果被告已经提交答辩状或者重新提起的诉讼与撤回的诉所讼依据的事实相同或基木相同的话必须经法院的准许否则不得再行起诉。”

  根据《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原告可以主张将其全部或者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撤回,但会存在以下限制。第一,若原告欲撤回其诉讼请求,则被告享有申请法院驳回原告撤诉通知书的权利。被告方应当在原告的撤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28 日内行使权利。逾期,便丧失该权利。第二,若原告已经接受被告方的中期付款(无论是被告自愿支付的中期付款,还是依据法院命令进行的中期付款),原告申请撤回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的,需被告的书面同意或者法院的准许,否则不得撤诉。第三,若法院已签发临时性禁令或者任何当事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原告希望撤回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的须经法院准许;如有多个原告的,除非其他原告均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或者法院准许否则原告不得撤诉。 

  从程序上来看,原告欲行使其撤诉权,撤回诉之全部或部分时,须向法院提交内容明确的撤诉通知书,并向包括被告在内的其他诉讼当事人逐一送达通知副本,原告的撤诉通知书中须载明向其他各方诉讼当事人的送达情况。如果原告撤诉须取得其他当事人同意的,则应在撤诉通知书中附加必要同意书之副本,如果存在多名被告,撤诉通知书须送达撤诉所涉及的所有被告。撤诉需要法院准许的,法院准许之日为撤诉生效之日;不需要法院准许的,向被告送达撤诉通知书之日为撤诉生效之日。

  原告撤诉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分配适用小额索赔审理制审理的诉讼之外的任何诉讼,除非法律有专门的指令,由原告承担撤诉之前产生的诉讼费用。如果原告只撤回诉之一部分,则仅承担涉及撤诉部分产生的诉讼费用以及至其他诉讼程序终结之日应该由原告承担的诉讼费用。原告撤诉之后,可以对同一被告重新起诉,但是如果原告是在被告提交答辩状之后撤诉的或者原告重新提起诉讼依据的事实与所撤回诉讼依据的事实相同或基本相同,那么原告重新起诉须经法院的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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