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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院的立案规则

发布时间:2016-07-15 10:22 阅读:0 字号:[ ]
美国是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但在《美国联邦法院民事诉讼规则》中,对立案和送达程序却有许多非常具体的规定。

  在美国,民事诉讼是从原告向法院递交诉状开始的。这与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立案基本一致,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审查后予以登记,从而完成案件的受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很少有设立专门立案机构的,民事案件的审查一般由书记官处登记并立案。

  两大法系对民事案件的审查主要涉及程序事项:是否缴纳案件受理费、诉讼文书的格式及记载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立案只限于格式审查,大陆法系国家虽然相对复杂,对诉状的格式及内容等审查比较细致,但也只限于程序审查,尽可能将更多的纠纷和争端进入诉讼,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程序保障。

  美国民事诉状的特点

  正因为在美国民事诉讼是从原告向法院递交诉状开始,美国首先对民事诉讼诉状进行了规范。美国的民事诉状一般由律师代写,诉状的开始部分一般为:“兹有原告某某,经由他们的律师某某代理,就其起诉状,作如下陈述”。诉状主要包括诉讼性质、管辖权、审判地、当事人、背景等。这与“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的三段论格式虽有不同,但其作用基本一致。

  诉讼性质(Nature of the Action)部分,需简要说明案件的类型,类似于案由,但其中要引用相关法律依据。

  管辖权和审判地(Jurisdiction and Venue)部分,需要说明受诉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上述两项内容均要求当事人对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

  当事人(Parties)部分,需要说明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身份等事项。

  背景(Background)部分就是案件事实经过,这部分内容通常很详细,要说明纠纷的来龙去脉。

  救济请求(Prayer for Relief)部分,由当事人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通常是根据诉讼请求逐项填写。由于诉讼请求是确定当事人主张的依据,在案件审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当事人反复无常,将会影响诉讼效率和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美国联邦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是,在诉状递交给法院后,在一定期限内,当事人可要求“当然修改”诉答文书(包括起诉状和答辩状)一次,但一次以上的修改或超期修改,须征得法院的同意,这是根据“讼争一成不变的原则”要求的。

  对于审理程序,当事人有选择的权利。美国的当事人在诉状之后还可附陪审团审理请求书,根据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的规定,争议价值超过20美元的,可以请求陪审团审理。

               民事诉状的审查 

  诉状交由法院接待书记官进行格式审查,书记官的职责就是找出其中的错误,以便律师进行纠正。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条第5款规定:“书记官不得仅因提交文件的格式不适当而拒绝接受所提交的任何文件”。另外,书记官还要对律师代理资格进行审查,如果书记官发现诉状上签名的律师是不熟悉的,他就应查阅该地区法院的律师名册,以确定该律师是否是该地区法院律师协会的成员,律师从起诉开始就介入了诉讼程序。

  由此可以看出,美国对民事诉状主要是格式审查,帮助纠正诉状中的错误,虽然如此,也不能因为提交文件的格式不适当而拒绝接受文件,既然接受文件,就要对案件进行登记,标志着诉讼的开始。

                民事案件的登记

  法院收到诉状后,要在上面注明“美国地区法院已收到并归档”,注明收到的日期时间,并由助理书记官签名,同时在诉状上注明案号。

  由此可以看出,因为立案属于程序而不是实体问题,美国立案审查是由书记官进行的。

  在立案登记时,每一个案件还要填写民事案件登记表,主要内容有:1、原告、被告的姓名及简要情况;2、管辖根据,在法律规定是已经提供的各种管辖选项中进行选择;3、主要当事人的州籍,这也是在已经提供的选项中进行选择;4、诉因,引证起诉所依据的美国制定法,并给出一个简短的原因陈述;5、诉讼的性质,在列出的几十种案由中进行选择;6、案件来源,主要是指初审,还是移送等;7、诉讼要求,主要是用来确定是否属于集团诉讼,是否要求陪审团审理;8、相关案件,如法院已经审理过或正在审理有与该案相关的案件时,则写明处理该案的法官姓名和案卷号。这一条对不同法官审理相关案件,避免处理上产生较大差异,有值得借鉴之处。在此表格的最后是律师签名,也就是这个表格仍然属于当事人填写的范围。美国的这个表格由书记官处和美国法院管理局使用,主要用于司法统计,其内容不能用于替代诉讼文书。案件登记后,由书记官处利用电脑等方式进行随机分案,确定承办法官。这种随机分案的方式,对保证司法公正也有积极的借鉴之处

                 民事案件的送达

  在美国,法院立案后,原告要将起诉状等材料送达给被告。由当事人进行送达,这是美国与其他国家在送达方式上的重大差别。原告还要向被告发出《诉讼通知书和放弃送达请求书》,通知对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并将起诉状副本附后。告知被告如果不在规定的期间内答辩,则根据原告起诉所请求的救济,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同时,在该制式文件中,原告提出为了节省送达费用,被告可以放弃传票的正式送达。因为是否放弃送达,一是被告答辩时间长短不同;二是被告可以节省送达费用。被告只要填好已经附上的《传票送达放弃书》,即可避免不必要的送达义务。通常情况下,大多数的被告愿意放弃送达,因为既可减少被告的费用负担,被告应负担旅行费及送达费;而且可以获得更多的答辩时间,不放弃送达的答辩期为20天,放弃送达的答辩期则为60天。如果被告要求送达,则原告在诉状提交后120天内必须完成送达。送达一般可以由原告委托任何超过18岁的美国公民来实施,只要他不是本案的诉讼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都是由原告律师聘请送达员进行的。送达完成后,送达人应立即向法院提交送达证明书或回证,还要提交宣誓陈述书,证明受送达人实际收到了文件。之所以要有宣誓陈述书,是因为送达时并不需要受送达人签字,只要送达人宣誓保证确已送达就可以了。送达方式是直接递交本人、留置给本人住所“适龄适智”的人、送给经授权的人。原告也可提出请求,由法院指示美国执达员、助理执达员等进行送达,执达员送达不需要宣誓陈述书。如果在120天内未完成送达,法官就要根据申请或依职权“不带偏见”地驳回诉讼或指示在限定时间内完成送达。驳回诉讼后,原告可以重新起诉,如果因此而超过时效,责任由当事人自行负担。送达不能,实质上也属于一种诉讼风险,这种风险责任应当是由当事人来承担的,在这一点上,美国联邦诉讼规则确实有可借鉴之处。

  立案送达之后,标志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美国虽然没有像俄罗斯民事诉讼那样将立案作为民事诉讼的独立阶段,但其实际功能和效果基本一样,关键的一点是,美国法律认为,诉讼是当事人的私事,程序问题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法官仅审查诉状是否符合格式并作出裁决,体现了当事人自由原则。

  两大法系国家,纠纷起诉到法院后,就启动了诉讼程序,法院对当事人的诉状都予受理,没有主管的概念。大陆法系国家,如果诉状补正仍达不到要求,法院一般会驳回起诉状,但没有不予受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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