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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

法律观点

“原装进口”变“进口分装” 费列罗天猫旗舰店虚假宣传被判退一赔三

发布时间:2017-03-07 15:50 阅读:0 字号:[ ]

在天猫旗舰店购买婚礼喜糖,“原装进口”变为“进口分装”,经营者发布虚假网页广告是否构成欺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判决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彭女士货款4752元,并赔偿14256元。

  2015年7月2日,彭女士在贸易公司开设于天猫商城的费列罗官方旗舰店购买了意大利费列罗巧克力食品进口零食礼盒576粒结婚喜糖4盒,商品总价4752元。该产品实物包装盒顶部标明内容为:中国分装商:上海某储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311213010211;中国进口商:费列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产品实物包装盒右侧标明内容:生产日期:20150408;产品标准代号:GB/T 19343;保质期:10个月。上述产品由贸易公司通过快递寄往彭女士的收货地址,彭女士于2015年7月12日收到上述产品。

  嗣后,彭女士向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2015年12月7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5年3月底开始,贸易公司在天猫网店发布了费列罗榛果威化巧克力576粒装的商品网页广告并开始销售。宣传的内容为:“原装进口”、“意大利顶级纯手工打造”、“传承意式顶级工艺包装”、“含30%的牛奶巧克力”、“100%意大利传统工艺”、“100%产自欧洲”;该贸易公司在2015年7月4日对广告内容进行了修改,将“原装进口”、“100%意大利传统工艺”、“100%产自欧洲”等内容进行了删减。经查,费列罗榛果威化巧克力576粒装是由上海某储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分装的,并非原装进口;贸易公司在宣传内容中使用“原装进口”,实际是由上海某储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进行分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

  彭女士认为,贸易公司的行为系虚假宣传,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故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贸易公司退还支付的货款4752元,并三倍赔偿1425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贸易公司开设于天猫商城的费列罗官方旗舰店销售的意大利费列罗巧克力食品进口零食礼盒576粒结婚喜糖的商品说明存在误导,该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网购维权需保存好电子证据

  该案承办法官说,随着互联网技术及电商平台的迅猛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商品交易的重要途径,是许多人不可缺少的一种生活购物方式。网络购物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伴随而来了一些问题,如商品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售后无保障等。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购物时使用的QQ、微信、阿里旺旺等应尽可能采用真实姓名和信息,当网络购物遭遇消费欺诈时,应及时固定、保存好购物电子发票、网络销售凭据、客服沟通截图等证据,必要时可进行公证。纠纷产生后,应及时与经营者进行沟通,并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沟通无果后,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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