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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缓刑制度的起源

发布时间:2016-05-30 14:19 阅读:0 字号:[ ]
美国的矫正制度分为两大类:狱内的监禁型和狱外的社区型。缓刑是狱外的社区矫正方式之一,它已成为目前美国使用最为广泛的刑种。与其他处罚相比,被宣告缓刑犯罪人数逐年上升,而且,美国现代的缓刑已不再仅仅是对那些轻罪犯或低级别的初犯施行,甚至一些重罪犯也同样可以执行缓刑。显然,缓刑使用日渐增多的趋势,其重要的原因在于:美国监狱一直是处于人满为患的状况,而对犯罪人使用缓刑所支出的成本要比送进拘留所低5 倍,又比送进监狱低将近19 倍。那么,缓刑是如何发展而来的呢?

  缓刑是由早期的暂缓宣告(suspended sentence)而来,暂缓宣告的缓刑为传统司法程序中减轻处罚的方法。从早期的摩西律法(Mosaic law)所记载的庇护权,到中世纪取而代之的“牧师善行”(benefit of clergy)等司法惯例,均为受到追诉的个人为求得法院的宽恕,以取得减轻残忍的处罚。因此,暂缓宣告是由英国刑法及其普通法中不同的司法惯例发展而来。另一种惯例是司法上的暂缓行刑,只要罪犯能表明其未来的表现良好,就可以请求法官中止刑罚。其针对可能被判处有罪或者根据案件事实被认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停止在法律上认定有罪的诉讼程序上,而暂缓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法律上不认定其有罪,同时交付考验的缓刑类型。

  美国的缓刑制度是直接起源于波士顿的制鞋匠和慈善家约翰•奥古斯塔斯(John Augustus 1785 –1859)在1841 年所做的开拓性工作。奥古斯塔斯以参加禁酒运动而著称,这是一项宗教性的禁酒活动,并作为一名华盛顿禁酒协会会员,他投身于禁酒运动,经常到波士顿城市法庭,向那些被指控公开酗酒和犯有其他轻罪的人提供帮助。他志愿设立保证金,并为轻罪犯作担保,以换取法官中止作出监禁的刑罚判决。约翰•奥古斯塔斯负责监督那些得到释放的罪犯之日常行为,然后向法官报告该罪犯在社区的表现情况。如果法官对罪犯在社区的表现感到满意,犯罪指控就终止;否则,判决程序则继续进行。从 1841年向法庭保释出第一个缓刑犯到1858 年成为一名义务缓刑官,约翰•奥古斯塔斯监督了男女老少1,946名缓刑犯人。在这些犯人中,只有一例违反了缓刑规则。为了确保缓刑犯人在缓刑期间能够改过自新,约翰•奥古斯塔斯将每一个缓刑犯的情况作纪录并分析,包括他们的个性、年龄和种族,以及居住条件和社会环境等对他们所产生的影响。他创立了“缓刑”这一处刑,并第一个引用“缓刑”这一术语。奥古斯塔斯由此而被人们称为“缓刑之父”。尽管缓刑的做法受到了许多人的批评,这些批评包括认为缓刑对于犯罪人太宽容的看法,但是,从奥古斯塔斯的实践开始,缓刑在美国逐步流行起来。

  1878 年,在约翰•奥古斯塔斯的家乡马萨诸塞州通过了美国第一部正式的缓刑法规。这项法规授权波士顿市长雇佣缓刑官开展小规模的缓刑计划,授权波士顿警察局长负责管理被雇佣的缓刑官。从1878年到1938 年,美国的38 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美国联邦政府相继通过了缓刑法规,采用了缓刑制度。由此开始,缓刑制度在美国推广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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