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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环境资源审判记闻

发布时间:2016-05-30 14:14 阅读:0 字号:[ ]
为落实中法两国最高法院院长就加强两国司法交流签署的谅解备忘录,2015年11月2日至11月7日,应法国最高法院的邀请,笔者作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访问团成员访问了法国最高法院,就法国环境资源审判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考察、交流。

  法国环境资源审判的司法体系

  法国现行司法制度具有自己的独特性,由于受“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将司法权和行政权进行了分离,禁止司法权干涉行政权。基于这样的体制,法国形成了司法法院与行政法院共存的独特司法体系,司法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包括普通民事案件(其中包括环境资源案件)、商事案件、社会案件(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和社会保险案件)、农村租约案件;刑事案件包括一般刑事案件、涉军刑事案件、海商事刑事案件等。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所产生的案件则由行政法院行使管辖权,其中包含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环境资源类案件。

  就法国司法法院体系而言,设置最高法院、二审上诉法院和一审刑事或民事法院三个层级。一审民事法院包括大审法院、小审法院、商事法院、近民法院、劳动争议委员会、农村租约对等法院等;一审刑事法院则包括违警罪法院、轻罪法院、重罪法院、未成年人法院、军事法院、海商事法院等。民事、刑事案件除部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大部分案件对事实部分实行二审终审制,而最高法院仅对案件进行法律复核审,不对案件进行事实审。在法国各级司法法院内,均有派驻的常驻检察官。

  检察官在刑事案件中负责向法院提起公诉,而在民事案件中则负责提供一份法律意见书。检察官在民事案件中不代表任何一方,而是代表法律、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法国的诉讼案件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即每一起案件均由专业律师进行代理;在最高法院代理案件的律师则实行注册制度,只有在最高法院登记注册的律师才有资格在最高法院代理案件。

  法国的最高行政法院成立于1790年,最早是拿破仑创立的国家委员会。作为最高行政审判机构,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职能有两方面:一是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为政府制定法律法规提供法律建议;二是审理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每年审理大约几千件案件,大多是关于建设工程许可及工业许可方面的案件,同时也包括环境污染方面的申报许可以及用水许可等案件。

  法国法院内并没有专司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机构,而是在法院内部指定某一审判庭或某一分庭负责审理涉及环境资源类的案件。在最高行政法院,第六特殊争议环境分庭负责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的审理;在最高法院内,第三民事庭负责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而环境资源刑事类案件则由刑事庭负责审理;在上诉法院内,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通常属于轻罪法庭审理。

  法国环境资源审判的法律渊源

  法国最早的环境法律来源于国内法。早在1810年,法国法律就对环境保护设施申报问题作出规定,建设工程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该制度现延续至今。2004年,法国制定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环境宪章》,确认了个人对环境享有环境权,并允许人们对环境法提出质疑。该宪章围绕着以人为本的理念,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观点,即自然环境必须得到保护,保护环境不是因为环境恶化影响到了人们的生活,而是环境本身就是必须得到维护的主体。对此,法国最高法院曾经作出过一例判决,确认即便没有具体的受害人,也可以将环境本身作为受害一方。

  宪章确定了4个重要原则:一是公众参与原则,即如果一项工程涉及公众,就要有公众的参与;二是生态修复原则,环境遭到破坏就必须得到修复,破坏环境的人须承担修复责任;三是防止风险发生原则,项目实行事前申报制度,在投产前须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申报,得到批准后才能进行投产建设,以防止风险发生;四是可持续发展原则。

  2005年,《环境宪章》被纳入法国宪法,成为法国宪法的一部分,而2008年最高行政法院对一例转基因的案件作出裁判之后,更加确认了《环境宪章》的重要性。法国环境资源法包括分别制定的专门的《环境法典》《矿业法典》和《林业法典》。

  《环境法典》囊括了几乎所有与环境污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令,其中包含了关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法令,是一部极其庞杂而精细的法典,也是行政法院和司法法院在处理环境污染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直接而重要的依据,被法国法官称为环境法的“圣经”。在法典之外,亦不排除在其他法律中对有关环境资源问题作出规定。

  欧盟法是法国法的重要法律渊源,尤其在环境法律方面。由于环境问题在欧盟理事会及欧盟法院引起了很多争议和诉讼,因而欧盟的立法机构对环境问题的立法非常积极。自1987年以来,欧盟此前很多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措施逐步被修订为正式的欧盟指令,环境保护也成为欧盟成员国的共同责任。

  20多年来,法国法院引用了很多欧盟指令,这些指令与法国国内法一起,共同用以裁判案件。但在引用欧盟指令时,法官通常秉持的原则是:须首先确认该指令是否确实适合本国的国情以及该具体的案件,在适合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该指令。欧盟指令对法国环境法的影响非常大,到目前为止,法国在基因转变、生物多样性以及气候变化等方面均比较积极地响应了欧盟指令的精神。

  此外,法国政府还缔结了众多有关环境资源方面的国际条约,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等,这些条约也是法国法院处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重要法律渊源。

  法国环境资源的审判模式

  在法国环境刑事审判中,法国司法法院并不排除受害人、地方政府同时提出民事赔偿的请求,环保组织亦可在同一刑事案件中针对被告人提起公益诉讼,刑事审判庭最终会在同一份判决书中作出刑事和民事责任承担的裁决。从这一点来看,法国的环境资源司法中民事和刑事审判结合得更为紧密。在同一污染事故的处理中,往往会同时涉及环境民事、刑事和行政三种责任的承担,只不过行政责任的承担需要行政法院作出裁决。

  在刑事附带民事的环境资源类案件中,检察官作为国家公诉人,仅有权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请求被告人支付修复环境的费用,但是不能直接就民事赔偿提起诉讼。而作为环境污染的受害者,不论是公司、企业还是个人,均有权请求启动环境刑事追诉程序,诉讼中可以直接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这一点是法国环境刑事诉讼的特色之一。

  当然,受害者请求启动刑事追诉首先须向检察官提出,该诉最终是否能够作为刑事案件提交法庭审理,还取决于检察官的态度,如果检察官认为该诉讼显然不能成立,可直接不予受理;如果检察官经过调查,且调查取得的相应证据,能够证明污染的案情事实初步成立时,检察官即可将案件提交刑事法庭进行审理。

  法国环境资源审判中的预审制度

  预审制度是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审判制度,主要功能是对重大刑事案件的公诉进行审查,以防止不必要和无根据的审判活动,保障公民的权利并节约诉讼资源,实现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统一。

  环境刑事案件通常来说属于轻罪,不需要进行预审程序,但由于近年来出现了不少严重的环境污染案件,法国对环境污染类案件也非常重视,在巴黎大审法院和马赛大审法院设立了两个专门负责全国环境案件的预审处。当检察官认为某个环境污染案件的案情比较复杂或重大时,就可以要求对该案件进行预审。

  预审法官在预审程序中具有双重角色,一是有权对涉及污染的事实进行调查;二是对预审程序中出现的相关事项有权进行裁决。当预审法官认为所收集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专家笔录、鉴定结论等各种证据,已经足以认定污染事实、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就可以结束预审程序,将案件移交给审判庭进行审理;如果预审法官认为调查结果不能认定构成污染犯罪,可直接驳回检察官的起诉。

  法国的环境公益诉讼

  在法国的环境资源审判实务中,“环境公益诉讼”尽管未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但不论在行政法院还是在司法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并不鲜见。提出公益诉讼的主体以环保协会(如动物保护协会、莱菲尔河协会、英吉利海峡协会等)为主。

  近年来,地方政府也越来越多地介入到环境刑事案件中,代表公众利益向污染者求偿损失。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可以是单独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某一行政、民事或刑事案件中以申请加入的方式参与诉讼。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环保协会,可以寻求在检察官的支持下提起诉讼。

  参与公益诉讼的环保协会通常会遭到被告对其诉讼主体资格方面的质疑;同时,由于协会参与诉讼是代表社会利益,也会影响到代表国家利益的检察官的权力。因而,法院对参加公益诉讼的协会审查比较严格。

  一般来说,法官会依照法国环境法典第151条规定的条件对环保协会进行审查,这些条件主要包括:1.向有关部门进行过申报并取得许可证;2.成立5年以上。法官通过审查,如果认为环保协会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可以直接拒绝其参与诉讼;如果符合条件,由检察官与该协会进行沟通协商进一步的诉讼事宜。如果公益诉讼的判决结果是被告最终要承担环境修复费用或相关损失,法国的做法是直接判决将该款项支付给提起诉讼的环保协会,由这些协会用该款项对环境进行修复。

  法国最高法院的“法律审”

  作为最高审判机关,法国最高法院仅对提出上诉的案件进行法律审,其诉讼程序有别于既进行事实审又进行法律审的上诉法院和大审法院。

  就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而言,当事人如对上诉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存在异议,即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要求进行法律审。上诉材料由最高法院书记员处受理之后,上诉人有权在4个月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详细的上诉意见书,对上诉法院所作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哪些问题作具体阐述。

  4个月期限到期后,如果上诉人未如期提交上诉意见书,则直接驳回上诉;如上诉人如期提交上诉意见书,该案即由书记员处具体分案到相应庭室,并由庭长指定具体的承办人办理。法律赋予被上诉人有两个月的答辩期,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书提出答辩意见,不过该答辩并非强制。

  承办人在接到案件并收到双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之后,主要工作就是完成对该案的审理报告。上诉理由明显不成立的案件,承办法官可适用简易程序,其审理报告仅包含案情介绍以及驳回上诉的裁判意见即可。

  至于审理方式,根据案情是否重大复杂,由承办人提出是由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还是由全庭法官共同组成的审判组织进行“处审”的意见。审理报告完成后先交予庭长,庭长与资深法官及承办人共同商定案件开庭的具体时间并通知检察官及各方当事人,并在确定的开庭时间前3周,与资深法官须召集一次庭前预备会议,对即将开庭的案件进行磋商、确定审理方式。检察官在收到审理报告后,须在庭前预备会之前,或至迟须在开庭审理之前提出书面的法律意见书,以代表国家和法律对本案的处理及法律适用提出意见。

  在3人合议庭审理的情况下,合议庭由庭长、资深法官以及承办法官组成;庭审虽理论上亦属于公开开庭审理,但实际上均以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因而效率比较高。在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进行“处审”时,情况就稍显复杂。开庭时,全庭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均出庭参加审理。

  庭审首先由承办法官宣读审理报告,在有律师和检察官出庭陈述意见的情况下,依次由律师和检察官发表意见;接下来,从资历最深的法官开始依次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庭长做最后发言,并由所有人员进行投票表决。由于参与审理并享有投票权的法官人数并不限制必须是单数,因而“处审”投票结果可能出现两种处理意见各占50%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该案就须提交由最高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综合审判庭进行审理。不过,这种情形极为少见。

  开庭审理的案件4个星期后,就须作出裁决,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拟稿后交由书记员处进行编辑排版并送达。结案方式有3种:一种是因当事人违反诉讼法关于时效方面的规定,由最高法院直接作出驳回的裁决;第二种是当事人的上诉经过审理明显不能成立,由最高法院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第三种是经过审理认为本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最高法院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指令另一法院进行审理,但不会直接改判。每个案件的审理期限并无法定的时间限制,但通常说来在一年左右能够结案,每人每年结案在120件左右。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尽管中法两国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环境资源司法治理的重点亦不同,但法国环境资源司法中的一些好的制度设计和实践经验,如环境刑事案件与环境民事案件一并裁判、环保组织可加入环境刑事案件提起公益诉求、充分借助检察官警察等公权力、律师强制代理制度以及充分的庭前准备等,均可以在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上加以合理吸收和利用,以强化和完善我国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而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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