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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案例

逆向法律思维成功实现当事人诉求

发布时间:2015-12-30 16:59 阅读:0 字号:[ ]
      本所主任律师柴小平于2015年7月初接受一位程姓当事人委托,担任其申请宣告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阶段的委托代理人。经了解,程女士多年前曾因家庭问题,想通过装精神病来解决,于是自行前往某精神卫生中心故意装病检查,最后被认定为患某精神疾病,领取残疾证。近年来,当事人无法再忍受周遭人群以精神病人的异样眼光来看待自己,又考虑到年事已高想要立遗嘱来处分自己的财产,于是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申请宣告自己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柴律师了解上述事实后,按照惯例直接向法院递交“宣告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但法院不予立案,理由是当事人在此之前没有取得法院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裁定。
    律师作为一个服务行业,一切法律服务均以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请求为宗旨和目的。上述途径无法实现当事人目的,那么根据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律师是不是应该先以当事人的残疾证为证据申请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拿到法院认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裁定,再向法院申请宣告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此正确,小编竟无力反驳。仔细考量后发现,这种途径纵然能稳妥达到当事人目的,但分开两个案子进行,不仅加重当事人律师费的负担,而且两个案件诉讼时间及鉴定时间的累加,会严重影响到当事人急于书写遗嘱并公证的规划。鉴于此,为了快速高效地满足当事人诉求,柴律师另辟蹊径,巧用逆向思维为当事人争取效率并减轻律师费支出。柴律师认为,既然无法通过正向思维解决,而且当事人事实上确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逆向思维,申请法院认定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最后被法院驳回,即可实现当事人目的。柴律师最后按照这个思路处理此案,最终法院驳回请求,当事人如愿。
    本案启示:
    第一,律师在诉讼或特别程序中遇到不予立案或被驳回的情况,需要斟酌原因并规划新的成功对策,在满足当事人诉求的同时,尽量做到快速高效。
    第二,学会用逆向思维来处理法律问题,往往能事半功倍地快速高效达到当事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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