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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象州一男子跨省“进货”非法贩卖香烟近50万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8-06 17:04 阅读:0 字号:[ ]
2012年,广西来宾市象州县一男子到广东深圳市找工作的过程中发现深圳市的卷烟比来宾市的卖的便宜,便打起了倒卖香烟的主意,经过一年多的“经营”,竟贩卖了近五十万元的香烟,7月29日,象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非法经营案。

  2012年,该男子韦某勇发现深圳市香烟价钱便宜,抽起来味道也可以,便跟当地的卷烟店老板张某(另案处理)要了名片,回到象州县后,他便开始联系张某“进货”,通过电话联系,向对方约定香烟进货种类,数目,对方通过深圳至象州长途客运车专线把约定好的芙蓉王、红双喜等各品牌卷烟运送至象州,因为自身文化程度不高,韦某勇只好叫亲戚朋友帮忙用他们的账户把购烟款转到卷烟店老板账上,其中韦某勇的好朋友钟某英在明知其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且知道转账目的的情况下,帮助韦某勇陆陆续续转了好几笔帐,并管理了1个月的卷烟销售账本。韦某勇还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在广东深圳市打工的韦某均,韦某勇跟韦某均约定,韦某均帮忙在深圳购进香烟,然后通过客车托运回象州,一次收取50元劳务费,就这样三人干起了非法经营的勾当。

  2015年2月8日,象州县烟草局执法人员从韦某勇存放香烟的地方查获芙蓉王等各品牌卷烟合计366.2条,从其客户家中查获红双喜等各品牌卷烟合计25.2条,2015年2月10日从客运汽车上查获韦某勇退回给卖家的26条芙蓉王牌卷烟,经象州县物价中心鉴定,被查获的卷烟价值人民币85309.44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勇、钟某英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分别为468320元、252750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韦某钧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为110080元,属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实施非法经营犯罪中,被告人韦某勇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两被告人钟某英、韦某钧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韦某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属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钟某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韦某钧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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