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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武威财政局经建科梅某等6人贪污受贿获刑

发布时间:2015-07-08 10:25 阅读:0 字号:[ ]
 5月11日,记者从甘肃省天祝县有关方面获悉,武威市财政局经建科原科长梅某甲、天祝县教育局原出纳祁某、天祝县供排水公司原经理张某某等6人分别构成贪污、受贿等犯罪,日前被甘肃省天祝县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

  经查,2009年年底,时任武威市财政局经建科科长、现年48岁的梅某甲了解到污水管网改造项目上,省财政厅还有部分资金,经其协调,同年11月26日,甘肃省财政厅将40万元专项资金款拨付至天祝县财政局,该局将该款拨付天祝县供排水公司。资金拨付后,梅某甲与张某某电话联系,由张某某联系天祝县建筑工程公司经理毛某某商量开具虚假税务发票套取该笔款项,后经张某某、毛某某签字后从天祝县供排水公司将34万元资金转到其个人账户。张某某安排会计于某某又将2万元打入梅某甲女儿梅某乙的个人账户,剩下的4万元留在了天祝县供排水公司账上。祁某将34万元转入个人账户之后,梅某乙给梅某甲送去现金共计26万元。梅某甲收到26万元现金之后部分用于个人开支,部分存入银行。为感谢分管经建股领导天祝县财政局书记的谢某某和时任天祝县财政局经建股股长的贾某某,梅某甲安排梅某乙送给谢某某现金1万元,送给贾某某现金6000元。后梅某乙支付天祝县建筑工程公司管理费2000元,剩余6.2万元梅某乙夫妇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张某某、谢某某、贾某某在检察机关调查梅某甲的贪污线索时,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并退交案款。根据以上情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梅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祁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梅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谢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贾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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