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4450009 sblawyer@126.com

刑事

法律法规

阻碍执行砍伤法警

发布时间:2015-06-18 09:56 阅读:0 字号:[ ]
因暴力阻碍法官执行公务,并用斧头将一名法警砍伤,行为人张甲、张乙及范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张甲等三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分别判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3日9时许,张甲、张乙、范某三人在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张甲的房屋(平房)上,对前去执行的平谷法院司法警察投掷石块、汽油瓶,阻碍法警对张甲、张乙执行司法拘留。在阻碍执法过程中,张甲等三人将法警陈某推倒致伤,并持斧将法警姬某腿部砍伤。经鉴定,陈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姬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张甲等三人对上述两名受伤的司法警察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张甲等三人共赔偿陈某、姬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3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甲、张乙、范某三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三人尚能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均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的轻重,认定张甲等三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分别判处张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张乙有期徒刑十个月、范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打开微信“扫一扫”,分享到朋友圈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9-2024 www.shenbanglawyer.com 备案号: 沪ICP备16044525号-2 技术支持:律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