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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民多次敲诈勒索“地租费”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15-06-03 10:40 阅读:0 字号:[ ]
日前,广西合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涉案的三名被告在无土地权属凭证的情况下,以林地属其村“祖宗地”为由,采用恐吓的方式逼迫被害人交纳“地租费”,最终落入法网,三名被告人全部领刑。

  从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人华胜、刘平、覃明等人在没任何土地权属凭证的情况下,先后到合山市柳花岭林场东矿修配厂山岭、合山市东矿大烈山林区、合山市柳花岭林场东矿409山林地,以被害人兰某、余某、张某等人承包砍伐树木的林地属其本村所有为由,采用语言恐吓民工、用勾机破坏林区道路、用石头封堵林区道路等方式阻止工人砍伐,逼迫兰某、余某、张某等人交付所谓的“地租费”,获款后当日即进行分赃。在1年多的时间,上述被告人先后对前来砍伐树木的林地承包人兰某、余某、张某等人进行敲诈勒索,共获取赃款11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覃明于2014年7月16日到合山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退出赃款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被告人华胜、刘平、覃明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被告人华胜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刘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覃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三人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责令退赔给被害人兰某、余某、张某损失人民币共计3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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