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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涉邪教组织犯罪受审

发布时间:2015-03-31 15:45 阅读:0 字号:[ ]
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案,被告人黄彩琼、李美英、聂群英出庭受审。

  1998年4月11日,“主神教”被列为邪教组织。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彩琼于2009年加入“主神教”,现职务为带权;被告人李美英于2008年加入“主神教”,现职务为配权;被告人聂群英于2012年加入“主神教”,现职务为配权。三人主要工作为外出传播“主神教”,发展教徒。

  2013年8月后,被告人黄彩琼、聂群英到了贺州市公会镇、大平乡、水口镇各村传播“主神教”,两人挨家挨户向村民发放祷告书及“主神教”的宣传资料,发展信徒。2014年2月受“主神教”“权柄”安排,被告人李美英和张全英(另案处理)跟黄彩琼到贺州市八步区公会镇传播“主神教”,受黄彩琼管理。在公会镇,她们先后到了瑞昌村、清水村、茶坪村、社山村、新农村、杨会村等地传教,向村民发放祷告书。黄彩琼、李美英、聂群英等人还把公会镇瑞昌村村民赖某柱家发展成为“主神教”的接待家庭,多次召集村民吴某锦、叶某珍、赖某腾、赖某茂等人在赖某柱家集会,公开进行祷告、唱圣歌、学习“主神教”的教规等邪教活动。

  在集会中,黄彩琼、聂群英等人多次游说信徒吴某锦让其两个女儿(大吴,1998年10月16日生,小吴,2000年7月14日生)“为主神做工”。吴某锦同意后,于2014年2月26日与黄彩琼、聂群英一起将两个女儿送到藤县太平镇,交给了其他“主神教”成员,导致大吴、小吴失联数月。直到2014年10月,公安机关才将两名失联女孩解救回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彩琼、李美英、聂群英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法庭休庭进行评议后将择期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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