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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检过期仍承保 出险损失保险公司需赔偿

发布时间:2015-01-09 10:31 阅读:0 字号:[ ]
保险公司为已经年检过期的车辆承保,发生事故后,需要赔偿吗?日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保险纠纷案件,承保的某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吴某达成调解协议,给付吴某保险理赔款2.55万元,吴某放弃其余诉请。

  2013年2月,吴某为其所有的一辆轿车(年检有效期至2010年9月30日止)向某保险支公司投保了包括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在内的机动车保险,该支公司向其签发了机动车保险单,约定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金额及责任限额为4座每座2万元,承保期限自2013年2月5日零时起至2014年2月4日24时止。同年6月4日,吴某的朋友杨某借用该车,发生单方事故,致两位乘客受伤,车辆损坏。两位伤者被送往医院治疗,分别花费医疗费24338.04元和2391元。后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8月22日,吴某与两位伤者达成理赔协议,共计赔偿了31116元,并就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拒,遂诉至法院。

  审理中,保险公司认为吴某投保车辆年检已过期、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不承担理赔责任。法官告知因其签发的机动车保险单时间在承保车辆年检过期之后,即承保时应当知晓承保车辆年检已过期,但仍予以承保,应视为其已将承保车辆年检过期的事实作为承保条件,因而其在保险条款中作出与上述承保条件相矛盾的约定,依法对吴某不产生效力,况且承保车辆年检过期与事故发生并无因果关系,故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法官也告知吴某,其在投保时没有如实讲明车辆年检已过期的事实,存在一定过错,也应适当减轻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后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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