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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报告改革之我见

发布时间:2014-07-14 10:52 阅读:0 字号:[ ]
审理报告是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在对案件评议后,就前一阶段的诉讼活动及案情详细情况进行汇总,报送于院领导或审判委员会进行审批、讨论的综合性书面材料。但在审判实践中,审理报告的撰写和应用存在一些问题,不但影响了审判报告功能的发挥,还会给公正司法、审理管理和司法公开造成负面影响。

  一、现行审理报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争议焦点不突出

  审理报告主要有两大功能,一是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梳理,二是供领导或审判委员会审批或研究之用。要实现这两项功能都需要抓住案件的争议焦点,而写审理报告恰恰是为了找出这些焦点问题并加以解决。在司法行政化较严重的大形势下,院领导和审判委员会有大量的案件需要“监督”,对全案进行认真审查的可能性不大,看审理报告是“监督”的主要形式。所以让院领导或审判委员会尽快、准确地抓住案件争议焦点至关重要。而从现行审理报告格式看,没有争议焦点这一项内容,只是对案件审理过程各要素的格式化罗列,让看审理报告的人很难抓住重点,也容易让案件承办人放松对争议重点的把握。

  (二)没有附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由于审理报告是为案件裁判做准备的内部文件,功能之一是供领导审批或审判委员会研究之用,法院领导和审判委员会委员不可能是全才,也不可能像办案人那样深入了解裁判的法律依据,也不好把握如何适用法律效果会最好。审理报告不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利于办案人全面理解法律规定,进行审批或研究时就要花费时间检索有关法律,不利于理顺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

  (三)审理的重点不突出

  由于现行审理报告侧重于全面反映案件的全过程,不少审判人员的审理报告平铺直叙,只是按格式罗列上规定的各个部分就算了事,没有对案件争议焦点部分的认定事实、处理思路、裁判依据做详细说明。毕竟看审理报告的人阅读的是第二手材料,这样就可能对争议焦点了解得不深不透,影响对争议焦点的分析研究,不能很好地为厘清案件争议焦点服务。

  (四)反映案件事实不直观

  现行审理报告主要是文字表述,但由于语言表达的抽象性和案件的复杂性,只有文字表述很难将案件事实讲清楚,而辅以图纸、表格、照片、图像、音频、视频等要素才能更好还原案件事实,尤其是直观展示案件的原始证据,更是发现案件真相的重要手段。但由于现行审理报告以主要文字表述,不辅助于其他表达方式,让承办人以外其他人很难全面了解案件细节和全貌。

  (五)错别字、错用标点情况严重

  审理报告主要功能,一是供办案人总结办案过程,二是供内部审批、研究之用,结案后也是放在副卷,因而一些审判人员对待审理报告不像对待裁判文书那样重视,加上一些审判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审理报告经常出现错别字、错用标点现象,让其他人不知道讲的是什么,报告的衔接很可能出问题,并可能误导了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在办公自动化条件下,审理报告与裁判文书电子版之间的复制、粘贴很常用,很容易将这些笔误照搬到裁判文书之中。另外,审判报告打印的版式、字体、字号不规范的情况也不少。

  (六)处理意见的表述不规范

  有些审判人员存在依赖和逃避思想,指望通过审判委员会把关解决问题,把球踢给审判委员会。为了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以推卸责任,只是在审理报告“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部分简单罗列第一种意见、第二种意见,有时甚至还有第三种意见,但并没有说清哪个是多数人意见,哪个是少数人的意见,甚至有时为了上审判委员会,编造出两种或三种意见,再各自说出一堆理由,很可能混淆视听。

  (七)可能影响保密或形成资源浪费

  审理报告如果提前发给审判委员会了,如果有人接受当事人的请托,很可能因提前了解内情引起泄密;如果审判委员会研究当时才发,又不利于与会人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裁判要领。每个审理报告的出炉,都要经过撰写、对版、印刷、发放等过程,如果印刷纸质审理报告的话,每个审判委员会委员都要发一份,研究一次就作废,实在是一种资源浪费。

  (八)合议庭人员没有充分参与

  现行审理报告一般是由案件主办人一人撰写,提交审判委员会时,一般是案件承办人独自汇报,其他合议庭人员一般不在场,这样容易造成汇报人强调自己的观点,而其他合议庭人员的意见得不到充分表达,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也不利于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很容易造成认定事实上以偏概全和处理纠纷上观点偏颇。

  二、改革措施

  鉴于现行审理报告存在以上种种问题,与现代审判的形势不适应,很可能为审理管理和司法公开留下隐患,甚至间接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有必要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和办公自动化的特点,对审理报告的撰写和运行做如下改革:

  (一)在审理报告中增加“案件争议焦点”一项

  应在审理报告的前半部分显要位置再增加一个“案件争议焦点”部分,像在庭审中归纳调查重点一样,写明审理报告要重点解决什么问题,说明此案是在认定事实上有疑问,还是在适用法律上有疑难,让院领导或审判委员会知道为什么要审批或研究,这样便于看报告的人在阅读审理报告时能抓住重点、有的放矢,从而集中精力并运用集体智慧解决案件难题。

  (二)在审理报告最后附上解决案件的法律条文

  为了让看报告的人节省检索法律规定的时间,也便于看报告的人全面了解裁判法律依据的内在联系,应在审理报告尾部需附上解决纠纷所引用、参照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条款内容,这也便于法官以后从事判后答疑工作。

  (三)审理报告应做到详略得当

  由于审理报告篇幅很长,复杂案件篇幅更长,为抓住案件重点,对有关争议焦点的事实认定或处理思路要详细写,以便全面了解焦点事实和处理要领;而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和案件的审理过程要略写,以压缩审理报告的篇幅。

  (四)审理报告反映案件事实的手段要多样化

  在现在办公自动化和条件下,展示案件审理要素的手段日益丰富,应充分运用多媒体技术,以图纸、表格、照片、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直观展示案件的原始证据,从而更好地还原案件事实,汇总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当然,多元展示审理要素主要指将审理报告提请审批、研究时的要求,入卷的那份审理报告应视归档要求而定。

  (五)降低审理报告的文字瑕疵率

  尽管审理报告不向社会公开,但它在审理中起着承上启下和查漏补缺的作用,也是向院领导、审委会反映案件审理情况的重要载体。所以要最大限度减少报告中错别字、标点错误、格式错误等低级瑕疵,审查人员、打印室、审委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审理报告的文字把关,如所提交的审理报告不符合要求,应将审理报告退回案件承办人,也不将案件列入审判委员会讨论范围。这样也可以减少以后裁判文书出现文字瑕疵的概率。

  (六)处理意见的表述要明确、规范

  庭审后合议庭只能有一种主导性意见,合议庭成员有不同意见的,也应向领导或审委会如实汇报。所以审理报告“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部分,应当说清哪种意见为合议庭的多数人意见,哪种意见是合议庭少数人意见,如果合议庭成员各拿一个不同的意见也要各自说明,绝不能为上会而编造不同意见。因为审理报告是内部文件,甚至可以说明持不同意见合议庭成员的名字。

  (七)应减少纸质审理报告

  由于审理报告多是一次性使用,有时一个案件还会多次上审判委员会,所以供审批或研究之用的审理报告应尽量利用电子文档、办公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复制并再现审理报告。这样一是可以避免印制过程中人力、物力的浪费,二是可以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充分再现案件要素,三是由于电子文档的阅读需要电脑终端和载体,控制较为容易且不易扩散,对外传播较纸质文本相对困难,有利于保密工作。另外,审理报告应尽量少印,除存卷的那份审理报告外,其它纸质审理报告用完应全部销毁,避免外传而引起泄密。

  (八)建立合议庭人员全面参与审理报告制度

  审理报告应当由案件主办人主笔,其他合议庭人员参与共同完成,以全面反映合议庭每个成员的意见。另外,当审理报告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应提倡所有合议庭成员都参会,甚至可以要求承办庭的负责人到场,以便每个合议庭成员都能充分发表意见,从而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合法、合情、合理地做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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