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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著民的环境权

发布时间:2013-10-29 09:41 阅读:0 字号:[ ]
 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将其适用的对象即“土著和部落人民”(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界定为:“独立国家中的部落人民是指在社会、文化和经济条件上不同于民族社会中的其他部分的群体,其地位全部或部分地是由他们自己的习俗或传统或依据特别的法律或规章来规定的;独立国家中的土著民是那些在被征服、殖民或建立现时的国家疆域时居住在一个国家或一地理区域内的居民的后裔,无论其法律地位如何,他们还保留着其部分或全部自己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制度。”

  可见,土著民作为一个族群,拥有自己独特的社会、文化和经济传统,也即拥有自己独特的生活方式;他们的独特传统与生活方式源于他们的根牢牢嵌在他们所世居的土地及其他自然环境上;他们有权决定自己的文化模式、社会组织与法律制度,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因此,在近代民族国家框架上,土著民地位显得十分特殊:土著民处于少数人地位。资本主义社会在殖民过程中,使得土著民世居土地愈来愈少,人口也愈来愈少,世代相传的经济、社会与文化传统也被侵蚀。随着近代民族国家框架在全球范围内展开,土著民在一国的政治与经济、社会与文化、法律传统中则日益边缘化,成为一个“沉默”的少数族群。在民族国家的框架中,土著民处在政治、社会、经济与文化中受结构性歧视的地位。   

  1985年夏天,美国黄石公园发生一场森林大火,延烧范围甚广,损失惨重。1872年,格兰特总统将黄石公园设为全美,也是全世界第一座国家公园。而在此以前,美国军队已将国家公园内的原住民几乎完全迁移甚至灭族,这些原住民原本周期性地会点燃一次小火,藉由燃烧将生态栖地清洁,为族人的狩猎区、采集区的野生动植物创造生机,然而这些活动被美军所禁止,使得多生质燃料在这一百多年来不断累积,成为导致森林大火的重要原因。由此例得以发现,长期以来与土地相处,依靠土地维系生命与生存的土著民,往往在千百年的经验累积下,发展出得以与土地和谐共存的生活模式,而自然环境也因为土著民的参与获得动态平衡。

  20世纪下半叶开始,国际社会已逐渐意识到通过国内法救济土著民遭侵害之困难。雨林地区石油开发运作对厄瓜多尔的亚马逊土著民,特别是对Huaorani的消极影响是一个鲜明的环境恶化与侵犯人权间直接关系引人注目的例子。1992年选举产生的保守政府宣布增加石油生产,石油开采计划的扩大,逐渐改变了Huaorani的生活方式。石油开采的噪音赶跑了他们的游戏,河流的污染导致无法捕鱼、游泳;石油开采干扰了野生动植物的生长;外来人口的侵入带来皮肤病、胃病、头痛与发热等外来疾病的侵入。自Huaorani男人们在石油公司工作后,嫖娼和酗酒已经渗透他们的社会,对在传统中处于公平地位的妇女已经非常不利。因此,Huaorani试图寻求厄瓜多尔国内法对他们的保护,但这一进程是令人失望的。1990年,亚马逊流域厄瓜多尔土族民族大会代表Huaorani针对厄瓜多尔政府向美洲人权委员会(IACHR)提出申诉。IACHR在申诉人长期的压力下,对厄国实施一项定点调查,1994年11月,IACHR在厄政府的正式邀请下参观访问了该国。 IACHR对厄国的访问可以被看作是一个保护Huaorani人权,特别是免遭环境损害的普遍人权的历史性成功。 

  土著民的生态智慧,成为20世纪后半叶“后现代主义”重要思潮的来源之一,它挑战典型的欧洲文明近代以来的理性的、逻辑的、核心的、线性论的现代知识观。因此,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于1989年修订《原住民及部落人民公约》,1994年联合国提出“原住民权利宣言草案”以及各相关国际人权文件,均强调原住民族应享有自由处置自然资源的权利,拥有一个有利其发展的普遍良好环境。其意义在于通过赋予土著民在其所居住的区域享有一定程度的政治、经济、环境自治权,形成最大限度的“本土参与”机制,以确保土著民固有传统之生活方式,维护其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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