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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环境直罚主义制度

发布时间:2013-10-12 11:39 阅读:0 字号:[ ]
 近期,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罪名的适用、情节的认定等进行了规范,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有积极意义。我国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处理上,采取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区分的做法,而我们的邻国日本,在此问题上采取的是环境直罚主义制度。

  二战以后的日本在高速发展经济的同时,由于环境保护制度缺失、法律不健全等原因使得公害事件层出不穷,环境问题最终成为日本重大的社会问题。面对严峻的形式,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环境就是其中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随着环境立法的完善,日本成功地扭转了污染状况,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日本在环境方面的刑事立法保护。

  在强大的舆论推动下,1970年日本召开了第十六届国会,历时一个多月,专门讨论公害问题,所以这届国会被称为“公害国会”。会上对公害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修订了《公害对策基本法》,删除了“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的条款。这次国会还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防治法》、《下水道法》、《道路交通法》等,新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和海上灾害防治法》、《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简称《公害法》)等,特别是讨论通过了《公害法》,开创了世界环境法制史上的先河。

  “公害国会”中引入直罚主义,其主要目的是督促企事业单位和国民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日本的环境法律、法规中,有许多条文(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质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中)设定了企业单位和国民的义务及具体排放标准。排放标准设定以后,特定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把废气乃至排放的废水中的污染物质限定在排放标准以下,否则,执法机关直接以违反行政上的义务为依据直接给以刑事处罚。若故意实施超标排放行为,可以对直接责任者或者企事业单位处以6个月以下的拘役或10万元以下的罚金;过失超标准排出的,对其责任者直接处以3个月以下的拘役或5万日元以下罚金。这种对违反排放标准的责任者可以不经过法院审判由执法机关依据环境法律、法规直接处以刑罚的做法称为直罚主义。

  总体上说直罚主义还是归类于刑法的范畴,属于行政刑法领域,在应用直罚主义方面是由行政部门实施刑事处罚权。法律上的依据是《日本国宪法》第76条规定:“所有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不设置特别法院,行政机关不能进行终审判决……”

  直罚主义制度的应用并非指所有方面一旦超标排放就处以刑事罚款或拘役,而是态度慎重并不以处罚为目的,真正的目的是想通过刑罚的威慑力,使得企事业单位和国民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严格遵守排放标准。例如在水质污染方面,日本就直罚主义制度本身来说,这种成功的制度设计在培养日本国民爱护环境、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执行环境保护标准上功不可没。

  日本对国民或企事业单位超标排污者给予直接刑事处罚的立法模式,不仅有效防范了环境污染行为,而且引起了国人对环境污染的重视,培养了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这种直罚主义制度效果明显、执法成本低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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