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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引发仓储合同纠纷有四个原因

发布时间:2013-09-17 09:23 阅读:0 字号:[ ]
   近日,民四庭对2010年以来受理的18件仓储合同纠纷案进行分析发现,当前引发该类纠纷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原因:1、因提货被拒产生延期仓储费。保管合同到期后,存货人对仓储费有争议未结清款项的,保管人通常拒绝交付仓储物,从而产生新的仓储费用,保管人和存货人对后续仓储费用的支付标准以及承担主体争议较大。2、仓储物毁损、灭失。仓储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双方当事人易就毁损、灭失的原因、数量、价格等产生争执。3、仓储物发生误发、满溢等情况。有的保管人除提供仓储服务外,还根据存货人的指令将货物发送至第三方,在此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可能出现货物误发、满溢等情况,导致实际留存货物出现短缺,存货人要求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4、一物二卖甚至多卖。有的买卖双方会约定以仓储保管人出具转货权清单、过户明细单等方式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从而完成交易。由于买方并未实际接收货物,部分恶意货物出售方便将货物一物二卖甚至多卖,造成货物所有权权属不清,买方无法顺利取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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