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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点

法官在办案中如何对待人民群众和当事人

发布时间:2013-09-13 10:47 阅读:0 字号:[ ]
日前重温了曾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间热播的电视剧《苍天》,虽然没有华丽的演员阵容,没有巨额的拍摄投入,没有跌荡起伏的故事情节,然而这部电视剧却以亲切感人的故事和朴实无华的语言赢得了亿万观众的掌声与好评,为浮华的娱乐业带来一缕清新之风,每看一次都会有新的收获。剧中的“马专员”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将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人民司法工作中,创造了许多历久弥新、直到今天仍然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司法经验。《苍天》能够受到观众的好评,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当前人民群众对亲民近民司法模式的需求。

  法院作为国家上层建筑,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作为人民的公仆,应当履行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神圣职责。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指出,“历史经验表明,无论什么时候,只有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制度才会有无限的生机活力;反之,偏离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工作就会陷入困境和险途”。全国法院系统在大力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同时,深入开展了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此项活动不仅仅是一项学习教育活动,更是一项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若要在审判工作中落实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要求,切实体现出司法为民的宗旨,要求每名法官必须正确对待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

  第一,要牢固树立“五种意识”,从思想上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人民法院在履行国家专政职能的同时,更重要的职责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实际工作中,就是要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量,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替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从思想上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

  一是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找准审判工作的立足点。法官来自人民群众,法官的权力是法律和人民赋予的,法官只有勤奋敬业,殚精竭虑地为人民谋利益、秉公执法的义务,没有丝毫凌驾于人民之上,谋私利、搞特殊的权力。因此,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时刻牢记并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一切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纠纷,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时刻把群众放在心上,真正了解人民群众想什么,盼什么,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凡是人民群众看不惯、不满意的事,坚决不做,凡是群众需要做、急要办的事积极主动去做,并努力做好,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审判工作帮助群众排忧解难,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真诚拥护和爱戴。

  二是要树立公正意识,把握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官肩负着维护社会良好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任,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作为一名法官,意味着既要运用法律也要利用常识去解决那些看似无法解决的难题,更意味着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主持正义。“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此,在日常工作中,要从寻求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位诉讼当事人,作到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处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平衡,不仅要依靠自身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实现法律上的公正,而且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社会公正。

  三是要树立形象意识,寻求审判工作的切入点。形象是思想的外在表现,良好的形象是在群众中发生影响并得到公众认同的德与才的积极展示,只有树立良好的形象,才能产生公信力。一名法官的形象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当中的形象。形象好的法官,群众赞誉、佩服,既使作出的裁判与客观事实有一定差距也会得到群众的理解。而形象差的法官,群众厌恶、抵制,既使作出的裁判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也有可能受到群众的怀疑。因此,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要视形象如生命,切实转变工作思路,杜绝衙门作风,充分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努力办好每一起案件,决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之便,去为己谋私利,努力塑造在人民群众心目当中的良好形象,时刻注意维护自身形象和法律的尊严,要通过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使人民群众产生先入为主的信任心理,进而产生对司法的信赖和对法律的信仰。

  四是要树立责任意识,抓住审判工作的着力点。法官掌握着国家司法权力,小到一草一木的归属,大到巨额财产的分割,甚至一个人的生命都可以由司法权来进行判定,而每起案件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者,每一名法官都必须牢固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以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利益负责,对宪法和法律负责的态度谨慎行使手中的权力,对日常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都要严格把握,让案件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法官是在认真负责的为其解决问题,近而产生对法院的信赖。在与案件当事人接触的过程中,要做到热情接待,耐心细致,答疑解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作到平等对待,不偏不倚,态度公允;在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要作到字斟句酌,叙明事实,辨法析理。在判后答疑过程中,要作到加强引导,胜败皆服,案结事了。

  五是要树立廉洁意识,占领审判工作的制高点。清正廉洁是人民群众衡量法官素质好坏的最重要砝码。“公生明,廉生威”,“己身正,不令而行。己身不正,虽令不从”。人民群众能够容忍法官业务能力不强,但绝不能容忍法官职业操守不廉。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从近几年政法系统发生的腐败案件看,一些干部犯错误,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都与利用职权为己谋私利、搞权钱交易等问题有关。作为一名法官,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要作风正派,注意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提高文化素养,摆脱低级趣味,决不能沉溺于灯红酒绿、流连于声色犬马;要慎重对待朋友交往,时刻检点自己生活的方方面面,始终保持人民法官的政治本色。尤其是在审判工作中,要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秉公执法,刚正不阿,要经受住权力、金钱等方面的诱惑与考验,清清白白做人,堂堂正正做事,只有这样,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才能不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第二,正确处理好“五种关系”,从指导思想到司法实践真正体现司法工作的人民性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和为民服务的关系,实现服从宪法法律与体现人民意志的统一。宪法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必须得到严格执行。为民服务是严格执法的终极目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价值追求。只有始终将为民服务确立为严格执法的归宿,人民法院工作的人民性才能得以体现。

  二是要正确处理当事人具体权益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系,实现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整体性和根本性而不是当事人权益的简单堆积,只有找到了当事人具体权益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平衡点,才能找到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最佳结合点,近而在各种利益平衡中实现和谐共赢。

  三是要正确处理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关系,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案结事了是衡量案件社会效果的重要标准,依法化解矛盾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重要路径。实现案结事了,无论是裁判,还是调解,都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只有依法化解矛盾,才能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是要正确处理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关系,实现专门机关与坚持群众路线的统一。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审判工作必须坚持走“专群结合”的道路,在审判实践中要做到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司法大众化之路。

  五是要正确处理改革创新与继承传统的关系,实现人民司法事业发展与人民群众广泛受益的统一。改革创新是人民司法制度不断发展的强大动力。改革创新不能排斥优良的司法传统,继承传统不能怀疑和动摇司法改革。应当坚持理念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创新,坚持司法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

  第三,要以对待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对待案件当事人

  2009年8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在在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开班动员讲话时强调,“要以对待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对待打官司的老百姓”,表达了首席大法官强烈的群众观念和深切的群众感情,同时也表达了对全国法官的要求和期望。每一名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要积极响应王胜俊同志的号召,切实把案件当事人作为自己的亲人来对待。

  一是要树立平民意识,甘当‘平民法官’。司法越贴近民众,人民就越信任司法。要努力克服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的旧衙门习气,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真正从感情上尊重群众、贴近群众,让审判工作最大限度的适应社会、适应群众、适应实践。要在不违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大胆创新探索为民、利民、便民的便利措施,做到群众最需要什么,我们就积极做什么。

  二是要学会换位思考,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开展工作的第一信号。要切实体会案件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时的急切心情,以实际行动消除当事人的畏惧心理,作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时刻为当事人着想,从小事做起,尽量让当事人少跑一次路,少等一分钟,少费一份心,少误一分工,尽最大努力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三是要学习群众语言,让群众感到平易亲切。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特别是在下基层、进社区办理案件过程中,要避免使用群众难以听懂的专业术语,注意把法律语言转换成符合法律精神的群众语言,使群众听得清、听得懂、听得明,增加群众对法律的理解和对裁判结果的认同感。同时在走访取证等过程中尽量使用群众语言,也便于群众表达真实意愿,有助于更好的了解案情,查明事实。

  四是要追求案结事了、社会和谐的司法目标。如果没有深厚的群众感情,没有帮群众排忧解难的责任意识,无论是审判工作,还是处理来信来访工作,都难以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如果单纯为了结案而将当事人敷衍出法院之门,一判了之,结果判决无法执行,当事人又来上访,既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又严重影响了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为了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要最大限度地把适用法律条文与实现司法目的结合起来,既要查清事实、明辨是非,又要促进当事人互相理解、和谐共赢,让当事人心情舒畅地回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中去,这是审判工作的终极目标,也是审判艺术的最高境界。

  总之,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在作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同时,还要用心关注民生,悉心体察民情,耐心倾听民声,精心排解民忧,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自己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近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切实发挥审判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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