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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文书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3-09-04 10:03 阅读:0 字号:[ ]
韩国是最早实现信息公开制度法律化的亚洲国家。1996年12月韩国颁布了信息公开法,明确公共机关对其所掌握的信息应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充分保障国民的知情权,确保国民的参政权以及政策运行的透明性。近年来,韩国法院为适应司法民主化的发展,积极推动文书公开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先期的韩国文书公开制度

  韩国法院的文书公开始于判决书的公开。判决书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外公开:一是利用不同的媒介主动对外公开,二是通过相应途径和程序接受公众的查询。

  (一)主动公开的媒介和方式

  1.通过判例公报、判例集和DVD对外公开。一是大法院(即韩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公报”和“判例集”对外发布判决书。大法院判决中较为重要的或是具有先例参考价值的判例,被编制成“判例公报”每月发行两刊,“大法院判例集”每年发刊两次。二是地方各级法院通过“各级法院(第一、二审)判决公报”对外发布判决书。各级法院(第一、二审)判决公报”收录了各级法院重要的一、二审判决,每月发行一刊。三是大法院判决书及地方各级法院第一、二审判决书进行非实名化处理后录入判例集,制作并发行DVD对外公开。

  2.通过互联网公开。一是通过大法院及法院图书馆主页公开。收录进“判例公报”及“各级法院(第一、二审)判决公报”中的判决书构建成数据库,录入到大法院及法院图书馆主页判例检索系统中的“综合法律信息系统”,供公众点击查阅。同时,大法院及法院图书馆主页设置“媒体报道判决”一栏,对媒体报道过的判决书以及具有重要价值的大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判决进行公示。二是通过各级法院门户网站公开。各级法院门户网站主页设置“本法院主要判决”一栏,通过该栏对主要判决进行公示。

  (二)公众查询判决书的途径和程序

  1.远程申请查阅。所有公众(无年龄或其他资格限制),可以通过大法院门户网站主页、访问、邮件、传真电报等方式提交申请,查阅大法院及各级法院特定判决书。大法院及各级法院对申请查阅的判决书进行非实名化处理后,以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给申请人。

  2.特别阅览室查阅。所有公众可以在大法院特别阅览室不受限制地查阅、搜索判决书。但是,不能打印或复印。

  二、韩国文书公开制度改革

  由于原有的文书公开只是判决书的公开,公开范围也仅限于各级法院所确认的“重要判决”,而且公众获取有关判决信息的途径较为复杂,原有的判决书公开制度难以满足公众的实际需求,因此,近年来,公众对所有案件判决信息均应上网公开的需求不断增加。为适应社会需求,增加司法的透明度,2011年7月,韩国通过对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行了文书公开制度改革,确定了以下文书公开制度:

  (一)公开的范围和形式

  1.刑事案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59条新增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及其副本,证据目录及其副本,以及其他由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向法院提交的文书、物品的名称、目录或相关信息,任何人都可以在卷宗存放处法院进行查阅及复印(包括互联网及其他通过电子信息处理系统进行的电子卷宗)。具体实施时间及方式为2013年1月1日,所有刑事判决书以电子及非电子形式公开,刑事和解案件的证据目录、记录列表以非电子形式公开。2014年1月1日,刑事和解事件的证据目录、记录列表以电子形式公开,独立刑事案件的证据目录、记录列表以电子及非电子形式公开。

  2.民事案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163条新增第二款,同样规定,对于已生效的判决,任何人都可通过网络及其他电子信息处理系统的电子卷宗进行查阅或复印。该规定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二)公开的时期

  为保障裁判文书的确定性及既判力,文书须在“判决生效后”方能公开。这里的“判决生效后”是指判决在上诉期限已过、当事人放弃或撤回上诉、驳回上诉或终局判决确定时生效。

  (三)公开的程序

  1.电子文书录入。判决宣判后,法院将判决书、证据目录、记录列表以电子文件格式录入电子卷宗系统。其中判决书由法官亲自拟定电子文书,录入电子卷宗系统,其他文书在判决宣告后,由法院事务官录入到电子卷宗系统。

  2.非实名化处理。为避免判决书等所记载的自然人的姓名等个人信息被公开,已录入的电子文书在对外公开之前,法院事务官要根据大法院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即对有隐私权侵权隐患的个人信息进行非实名化处理或相关信息删除。这些信息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和其他相关个人信息。非实名化处理的信息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自然人的姓名。不管该自然人是否属于当事人(含专利判决),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姓名不在非实名化处理之列;(2)一般法人或公共企业法人(例如电力公司、高速公路管理企业等)的名称。但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公共机关、行政机关应当维持实名;(3)当事人的住所地。采用单词为A,B,C….AA…BB及任意赋予的罗马字进行非实名化处理。需删除的信息则主要包括:(1)判决书里的原告、被告、继承人、参与人、赔偿申请人等的身份证号;(2)判决理由部分所显示的地址、公司名、电话号、身份证号、车牌号、账号等。

  在具体程序上,非实名化处理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利用自动非实名化处理软件实施非实名化处理;第二阶段,在法院事务官的指挥和监督下由外部人力公司职员进行人工验收工作,避免错误的发生。完成上述工作后,法院事务官将经非实名化处理后的文件录入电子卷宗系统。

  3.对外公开。判决生效后,法院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将文书对外公开,一是电子形式公开。即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已录入电子卷宗系统的经非实名化处理后的文书通过法院的门户网站主页对外公开。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自由地查阅及打印相关文书。以电子方式查阅及复印相关文书不需要填写申请书,法院亦不收取手续费。二是非电子形式公开。即判决生效后,公众可以在宣判该判决的法院查阅及复印相关文书。非电子形式的查阅及复印可采取直接访问宣判该判决的法院或以邮件、传真方式申请查阅及复印。查阅及复印文书需填写并递交申请书和交纳手续费(若申请法院邮寄所复印的文书,还需另行交纳邮资)。

  (四)公开的限制

  基于维护社会秩序及平衡各种利益的考量,法院不能将所有生效判决的相关文书一律对外公开。法律在要求法院文书公开的同时,对部分文书的公开明确予以限制。

  1.限制的范围。法律规定,以下案件及情形依法予以禁止或给予必要的限制。(1)非公开审理的案件;(2)依据《少年法》第2条规定的与少年相关的案件;(3)存在共犯时易发生销毁证据或共犯潜逃的情形,或是关联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4)对国家的安全保障可能造成显著危害的情形;(5)对当事人的名誉、隐私、生命、人身安全、生活安定或商业机密等可能发生显著侵害的情形。该情形仅限于诉讼当事人提出申请;(6)诉讼记录公开后有严重侵害“预防恶性竞争及保护营业秘密有关法律”的情形。

  2.限制公开的方法及时期。限制公开的文书由法院事务官在录入到法院电子卷宗系统时注明。一般在案件宣判后,判决生效前进行。

  3.限制公开的申请及救济。当事人认为,文书公开将会对自己的名誉、隐私、生命、人身安全、生活安定或商业机密等造成显著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出限制公开的申请。法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理由成立的,相关文书不再公开。对于当事人限制公开的申请,若法院事务官做出拒绝处理,当事人可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向法院事务官所属法院再行申请,要求取消及变更处理。对于一审法院事务官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后三日内向第二审法院上诉。当事人提交限制公开申请书后,至法院事务官的否决处理决定生效前,申请限制公开的文书可以暂时限制公开,在超过否决处理上诉期限或者复审裁决驳回申请人上诉的,申请限制的文书还应予以公开。

  4.限制公开文书的查阅及复印。持正当理由的诉讼当事人或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基于实际需要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第4项的规定,向宣判该判决的法院的事务官提出查阅及复印判决书的申请。对法院事务官所作出的不准查阅及复印判决书的处理决定,申请人可向其所属法院提出取消或变更处理决定的申请。

  (五)文书公开过程中法院事务官的法律责任

  为推进文书公开制度的发展,法律对负有个人信息保护责任的法院事务官作出了有条件豁免责任的规定,明确法院事务官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外,对他人查阅及复印文书对当事人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不负民事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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