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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发布时间:2013-09-04 09:50 阅读:0 字号:[ ]
摘要:2012年3月1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一个方面。据此,笔者结合当前法院工作,从刑事和解的概念、适用范围、现实意义等方面,简要阐述一下对该制度的一些认识。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刑事和解 适用范围 意义 和谐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

  所谓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促使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刑事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旨在通过和解,修复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加害人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同时对恢复原有和谐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也能产生积极的作用。

  二、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即是指刑事和解能够在哪些案件中得以适用。当前,理论界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存在两种观点:一是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应该适用于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未成年人案件、成年人犯罪中的初犯、偶犯、过失犯。例如,陈兴良教授就认为,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二是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可以适用于包括严重刑事犯罪在内的一切案件。比如说,陈光中教授认为,审判阶段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从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案件到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可以纳入和解范围。对于不明显损害公共利益,但又无法定从轻情节的公诉案件,只要案情中有和解因素,被害人在与被告人和解后请求从轻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求公诉人的意见后从轻处罚。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仅对自诉案件的和解作了规定。为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适当扩大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修正案规定,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此次修正案在立法上明确了刑事和解这一制度的适用,使刑事和解制度有法可依,维护了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另外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还对达成和解的案件如何制作和解协议及处罚进行了规定,对于各级法院实践中积极适用刑事和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刑事和解的价值意义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个在刑事诉讼中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处理机制,它符合我国当前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有利于司法资源的节约, 对于积极快速的解决社会纠纷,妥善的处理社会矛盾,最终维持社会的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恢复正义,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传统的刑事案件着重对加害人的刑事追究,认为对加害人进行刑事追究就是对被害人恢复了正义,而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是否得到补偿则似乎不很重要。刑事和解强调的是对被害人利益的重视和保护,是对犯罪人用理性和宽容去对待,更易得到犯罪人的认同,削弱其反社会意识。刑事和解中的犯罪分子因为真诚悔罪和积极赔偿而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不再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得以从轻处罚。这样,犯罪分子充分体验到社会和他人的宽容和温暖,对自己以前的行为重新认识;避免了犯罪分子因被监禁受其他被监管人员的"污染"再犯罪;避免了犯罪分子因入狱而家庭破裂的隐忧;避免了犯罪分子经长期监禁后被释放对社会的疏远感和不适应感。这些都有利于犯罪分子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顺利回归社会,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从根本上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实践中,一些轻伤害案件常常因小事或意气之争而起。刑事和解,是在一种缓和亲切的氛围下,当事人双方进行理性的沟通与对话,达成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双方可以互相谅解,既可化解纷争而免于讼累,也可恢复彼此之间的关系,便于以后和睦相处。不会在协议履行后后恶化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使当事人双方继续维持稳定友好的关系,并消灭了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纠纷,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如果诉诸法院,可能使彼此的关系彻底破裂而无法弥补。此外,一般老百姓对如何适用法律来解决争议,缺乏诉讼常识,尤其在农村地区更是如此。刑事和解符合中华民族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有利于实现公正和效率,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使情、理、法有机融合,有助于创造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关系。

  第三、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使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当前,案多人少的矛盾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审判力量明显不足,而各类刑事案件呈现逐步增多的趋势,而国家的司法资源又相对有限,这就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各级司法机关积累案件的情况,其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案件处理的拖拉,老百姓对司法机关普遍的不信任。而刑事和解则不同,和解的过程以及最终决定权是由被害人和被告人所自主控制的,司法机关只要监督和解是否合法、正当即可,由此司法机关可以将有限的资源用于其他更为重要、复杂的案件,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提高了司法操作中处理刑事案件的效率。

  总之,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模式,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确定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这一制度,顺应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这一要求,使得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处理,可以尽量减少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对立,减少上诉、申诉、上访和其他后遗症,既能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刑罚效益,又能最大限度保护加害人及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实现加害人的再社会化,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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