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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百夫康”与“百肤康”商标侵权案,上海高院二审驳回上诉

发布时间:2013-05-08 13:58 阅读:0 字号:[ ]
        广州市康采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诉江苏奇力康皮肤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复美益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康采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以江苏奇力康皮肤药业有限公司的“百肤康”商标与其注册的“好百夫康”商标近似,侵犯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我所主任柴小平律师和黄喜容律师作为江苏奇力康皮肤药业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参加应诉,2013年4月1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江苏奇力康皮肤药业有限公司“百肤康”商标不构成侵犯“好百夫康”注册商标专用权,故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中,我所组织律师团队认真研究案情,通过整体比较和主要部分比较,论证我方所代理公司所采用的“百肤康”商标标识与被上诉人“好百夫康”的注册商标无论从整体或主要部分比较,不相同且不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另外,找出关键突破口,认定我方代理公司所使用的商标标识使用在先,且已具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和份额,主观上没有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意图,不具有“搭便车”的故意。故在二审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我所律师的意见,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随着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已越来越上升到企业战略的地位。商标作为品牌的载体,与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企业维权固然重要,但一定要依法行使权利,否则滥用诉权法律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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